丰顺法院:高某判刑4年8个月,罚款50000元!

近日,丰顺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家属释法明理,及时解开被执行人家属对罚金的疑惑,成功执行完毕一起罚金刑案件。

2024年7月,被告人高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丰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高某被送至监狱服刑,所判附加刑罚金被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干警仔细查看了相关卷宗材料,找到被执行人高某姐姐的电话,并询问其能否代其弟弟履行义务。

“我一直都想不通,我弟弟已经在监狱服刑了,为什么还要交罚金?”被执行人高某的姐姐带着对罚金刑执行的疑惑来到法院询问执行干警。执行干警从法律和情感层面上对被执行人亲属做政策宣导,耐心释法明理,向其答疑解惑。“首先,有期徒刑是主刑,罚金是附加刑,高某所判主刑与附加刑并非二选一,而是同时处罚。

罚金刑的履行结果将影响到监狱对被执行人的减刑考量。其次,如果拒不履行罚金刑,还会对其出狱后的征信造成影响,不利于被执行人高某出狱后回归社会生活。”最终,被执行人高某的姐姐代高某将50000元罚金缴纳完毕,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具有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功能,在客观上可以消除或者限制其继续犯罪的条件,剥夺犯罪分子劳动所获,达到警戒效果,同时具有威慑作用。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金应当在判决的指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法院强制缴纳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所得款用于缴纳罚金。

来源:南方日报、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