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受贿案。
庭审现场。受访单位供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2014年至2021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作为公职人员,本该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守护者,却在利益和诱惑面前迷失自我。”庭审中,公诉人结合被告人王某的成长经历,展开法庭教育。
乌鲁木齐市检察机关等单位干部现场观摩庭审,以最直观的方式,了解一名公职人员经受不住利益诱惑,走上犯罪的全过程。
“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信任,对不起我的家庭。我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最后陈述时,被告人王某泪流满面、后悔不已。
来源: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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