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珠峰东坡徒步时坠亡,保险怎么赔?

2023年9月26日,方女士去往位于西藏定日县的嘎玛沟景区徒步旅游途中,因“高坠”而意外身故。

据新华社文章,嘎玛沟位于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与定结县之间,整个山谷人迹罕至,生长着珠峰地区保存最好、面积最大的原始森林。这里同时也被称为珠峰东坡,向内行进40公里,便可以抵达珠峰脚下,从珠峰东侧观看“世界第一高峰”。但由于珠峰东坡并非传统的登山路线,过去除了当地牧民外,这条山谷鲜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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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提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2023年9月27日,派出所民警对发现方女士的牦牛工所在旅行社负责人进行询问,旅行社负责人称,方女士的遗体是2023年9月26日13时36分左右被发现的,其后便报警。负责人曾对嘎玛沟游客登记表进行检查,未发现方女士的登记信息,也不知道方女士是何时进嘎玛沟,一起有几个人。该负责人提到,旅行社会在马路上设置路卡,进入嘎玛沟除了从旅行社设置的路卡进入,没有其他可以绕行的路。

2023年9月28、29日,派出所民警对与方女士相约徒步的四名网友进行询问。根据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四名徒步网友和方女士因某户外旅行论坛网站的帖子而组队,发帖人在组队前,曾询问过应召人的重装高海拔徒步经验。最终,由互相不知真名的三男二女组成了队伍。

2023年9月22日,上述五人于拉萨集合,次日休整适应海拔并采购进沟物资。9月24日19:30左右,一行人到达徒步起点后直接进沟,期间,并未经过旅行社的检票点,也未购买进入嘎玛沟的门票,更未雇佣向导及牦牛。大家随身携带30斤左右的物品,徒步小段路到达小垭口一处水源平地各自搭帐篷休息。笔录提到,在此期间,方女士对当日一直等她的网友表示了感谢,并让网友们次日不用等她,否则其有压力。

25日早约8:00,方女士自称走得慢,就第一个出发朝晓乌措方向进发,其后她被四网友超过。网友分别在不到晓乌措营地、小半段爬坡处、快翻第二个垭口处遇到过她。在晓乌措垭口,部分网友相遇,后结伴登上垭口。

这时,有人在群里@了方女士,叫她不走变线的路,走常规线路,但方女士未回复。当晚,四名网友分别到达卓湘营地,有网友在群里@方女士,也有人通过微信私发了语音,但均未取得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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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8:12,网友在组队的五人群里询问方女士的扎营情况,依然没收到回复。当日下午四五点,四名网友到达热嘎营地后,接到了民警的两通电话,确认是方女士出事了。

在方女士不幸身故后,其丈夫作为方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沟通中,保险公司答复了两点理赔结论:其一为团体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项下,以方女士在嘎玛沟景区徒步的行为属于探险构成免责事项为由拒赔;其二为定期寿险责任项下,意外身故保险金1万元可以赔付。

沟通中,保险公司这样向方女士家人解释方女士此次徒步属于探险活动的原因:“1、根据日喀则旅游官方头条号介绍,嘎玛沟曾经长期与世隔绝,是被国外探险家发现,该地区充满原始与野性;2、珠峰东坡嘎玛沟徒步路线中有雪豹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栖息地,存在野生动物攻击风险;3、坠落地点上面晓乌拉垭口,海拔4900米,属于高海拔地区,进入该地区会造成的高原反应,例如缺氧、高原脉水肿、慢性高原反应、血压上升、脑供血不足等情况,也存在精神失控风险;且该垭口存在一段坠落风险极高的悬崖。”

方女士的父母和丈夫认同第二项结论,不认同第一项结论,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原告方女士的父母和丈夫认为,首先,本案合同采用格式条款,《XX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探险定义作为免责内容的组成部分,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此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该等免责内容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次,方女士在嘎玛沟景区徒步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条款中的探险,被告保险公司在作出理赔答复时,对嘎玛沟景区的危险进行了片面夸大,实际上珠峰东坡嘎玛沟是旅游景区,长期对游客开放,因为温度和含氧量适宜,每年的九十月份更是旺季。

综上,因理赔沟通无果,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责任保险金人民币149万余元;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定期寿险责任保险金1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被保险人是因为进行了高海拔徒步的高风险运动才发生死亡的保险事故,此为意外险中的免责事项,所以拒绝理赔。

就意外险部分,法院认为,首先,法院注意到,保险合同批注系方女士就职的公司投保,并将员工列为被保险人,根据公司的特定投保需求,就不同的员工制作不同的保险计划的合同,加之投保人在协议签章页、骑缝处均盖章确认,法院可以认定涉案保险合同批注系经各方协商过的非格式条款。其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处以加粗加黑方式提示,具有法律效力。

而《XX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A款)条款》系格式条款,其责任免除亦如合同批注的约定,该约定的字体被加粗加黑。其后的探险释义就“探险”二字加黑加粗,释义部分字体未变。但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的释义,虽是针对保险合同中的专业词汇或者其他需要解释说明的事项所约定的条款,但可能与保险责任密切相关,也将直接影响保险责任的承担与范围,至于其是否需要提示和明确说明,取决于其限制或者免除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否。案涉“探险”的释义清晰明确,未超出社会公众基于常识常理对探险的理解,其释义的“探险”的内涵和外延未突破词典的定义,没有不合理的减轻和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故不属于免责条款。

且本案中,方女士就职公司在投保单中确认,保险人对投保险种条款进行了说明,尤其是对保险责任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故原告方女士家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该责任免除条款及释义合法有效。

其次,被保险人发生高坠事故前所进行的是高海拔重装徒步。通过原、被告提供的材料显示,嘎玛沟具有海拔落差大的特点,其有原始森林,里面是无人区,进入其中需购买门票且必须备案以供救援、必须雇佣向导和陪同。被保险人的行为属于探险释义中列举的登山和徒步的情形,其一行人未备案登记、未雇佣向导的行为又增加了行程的风险。故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所明确免除责任的探险这一高风险运动。

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对三原告的主张予以拒赔,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对三原告的主张实难支持。

就寿险部分,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约定,且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特别提到,案涉保险中,用人单位投保的目的是为应对员工的日常风险。当员工从事高风险类项目时,即超出了通常保险所保障的范围,故被保险人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选择与实际从事项目相匹配的保险产品以增加保障。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方女士的父母和丈夫保险金1万元,驳回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