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糖果竟变身“增高神药”,进价11元卖178元!湖南省消保委第二起公益诉讼判了

日前,记者从湖南省消保委了解到,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消保委提起的第二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被告李某和陈某在《中国消费者报》刊载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2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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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俏脸蛋”变“悄脸蛋”,进价11元的产品卖178元

2022年5月,被告李某、陈某发现网上“俏脸蛋”的产品销售火爆,联系他人仿照“俏脸蛋”的配方生产“悄脸蛋”产品,以一瓶装约11元/盒、三瓶装约16元/盒的进价,购买了约11万元“脸蛋”乳矿物盐压片糖果进行销售。

2022年6月至10月,被告李某、陈某租用益阳市赫山区雄森国际大厦2015室作为工作室,聘请多人为业务员,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广告引流,将没有增高功效的“悄脸蛋”乳矿物盐压片糖果虚假宣传具有增高功效,并以一瓶装约178元/盒、三瓶装约398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计三瓶装销售约1755盒、一瓶装销售约204盒,销售金额达73万元,获利约35万元。

经专业机构检验,案涉“悄脸蛋”乳矿物盐压片糖果为不合格产品,能量、蛋白质、钠、钙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

桃江县公安局以李某、陈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4月30日,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陈某涉嫌虚假广告罪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6月17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陈某作出判决。以李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陈某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李某、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湖南省消保委:对不特定消费者实施欺诈,应三倍赔偿!

已经被公安部门起诉,是否还有必要赔偿?

湖南省消保委认为,李某和陈某通过虚假宣传产品增高功效的方式销售“悄脸蛋”乳矿物盐压片糖果,诱导消费者购买该款产品,两人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湖南省消保委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两被告对消费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按销售金额三倍支付赔偿金219万元,并判令两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刊载道歉声明。

记者梳理判决书看到,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本案的焦点之一。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销售的商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庭审查明,两被告系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群销售案涉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已经危害了不特定消费人群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两被告应否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应如何认定?这是本案的另一个焦点。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两被告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人民币约 73 万元。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有效遏制不法行为,加大品安全违法成本,强化示范和警示效应,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院采纳原告的主张对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陈某已在刑事判决中分别被判处罚金80000元、50000元,此金额应从民事赔偿金中予以扣减,即应由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06万元。此外,两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媒体刊载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

据了解,该案是湖南省消保委提起的第二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得到了省检察院、益阳市检察院、桃江县检察院的大力支持,益阳市市场监管局、益阳市消保委热情参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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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保委律师团团长彭震全程公益代理此案。彭震告诉记者,这起案件的特点在于被告通过网络销售不合格产品,发布虚假广告,夸大产品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交易案件覆盖面广,涉及法律问题复杂,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通过该案,以探讨如何加强网络监管与合作,增强消费者自身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坚决遏制网络交易中的不公平现象和欺诈现象,建立一个快捷、高效、健康的网络市场交易环境,共筑满意消费。”彭震说。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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