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警曝光2起肇事逃逸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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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交警曝光了两起肇事逃逸典型案例,提醒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2.2025年1月18日,迟某驾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轿车与道路隔离防护网发生碰撞后逃逸,被处以8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

3.2025年2月10日,吴某某驾驶轻型箱式货车与限高杆碰撞后逃逸,将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和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法处罚。

5.成都交警将继续推进道路安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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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切实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风险,持续巩固道路交通安全稳定形势,成都交警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大路面查处力度的同时,还强化了对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破案追逃,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曝光近期查处的典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5年1月18日04时23分许,迟某驾驶号牌为川G****3小型轿车行驶至东三环路三段辅道与灵龙西路交叉路口时,与道路中央隔离防护网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防护网受损。事故发生后,迟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成都交警5分局民警经过现场勘查和走访,最终将迟某传唤到案。经调查,迟某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注销,事故发生时,迟某系无证驾驶,因害怕自己违法行为被处罚,抱着侥幸心理逃离现场。迟某系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迟某作出8日拘留,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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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5年2月10日13时许,吴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A****0轻型箱式货车行驶至温江区宁泰路时,与道路限高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限高杆受损。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并未选择报警,而是直接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成都交警十一分局通过调取事发路段周边的视频监控,走访周边群众,对逃逸车辆循线倒查,成功锁定了吴某某,并依法将其传唤到案。吴某某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将面临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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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保护现场并积极抢救伤员。可个别肇事者心存侥幸妄图“一逃了之”逃避法律责任,殊不知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终生禁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保险不赔付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第八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下一步,成都交警将持续推进道路安全综合治理,重拳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守护群众出行安全,全力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成都交警提醒: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不能心存侥幸,一走了之、逃避责任,交通肇事逃逸必受法律严惩,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