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勇 □郑燕飞)2024年,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参与根治欠薪工作期间,遇到工人反映某建设公司欠薪问题。南康区检察院核查后认为,建设公司负责人刘某某、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人社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立案。 经南康区检察院引导取证,侦查机关查明涉案项目2023年2月初施工,同年8月,建设公司与业主单位因工程进度产生合同纠纷,中途撤场,拖欠工人工资323万余元。业主单位已向建筑公司支付了700万余元工程款,足以支付全部工人工资。 2023年8月,人社部门向建设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刘某某、钟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刘某某、钟某某认为,业主单位要求他们中途退场存在违约行为,应由业主单位支付,另工程未盈利,拖欠工资不算恶意欠薪。支付部分工资后,仍拖欠403名工人163万余元工资。 检察人员向刘某某、钟某某释法说理,阐明用人单位与业主单位间的民事纠纷不能成为不支付工人工资的理由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引导二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与业主单位的合同纠纷。 “我们还以为自己有正当理由,没想到是违法犯罪。”刘某某、钟某某认识到错误后,积极筹措163万余元,付清拖欠的工资,获得工人谅解。 鉴于案发后刘某某、钟某某能够结清拖欠工资,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南康区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听取涉案工人意见后,对刘某某、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为实现“罚当其错”,南康区检察院做实不起诉反向行刑衔接,建议对刘某某、钟某某二人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人社部门依法对刘某某、钟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1月,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