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韩国总统尹锡悦可能会在宪法法院弹劾审判宣判前做出辞职等去留决定,但执政党国民力量党表示这是不可能的事。
2.韩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被弹劾起诉的总统是否可以辞职,也没有明确规定总统辞职程序。
3.宪法法院对尹锡悦在弹劾审判中能否辞职存在意见分歧,法律界对辞职时的法律效果存在不同看法。
4.若尹锡悦宣布辞职,宪法院弹劾审判是否继续取决于宪法院的判断,有主张认为无论辞职与否,程序都应该继续进行。
5.各国对总统辞职的处理方式不同,如德国和捷克的规定与韩国有差异,美国在尼克松总统辞职后,弹劾审判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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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韩联社2月19日报道,有观点认为,尹锡悦总统可能在宪法法院的弹劾审判宣判前做出辞职等去留决定。保守论客赵甲济最近提及“不知道尹锡悦会做出什么打算,但有可能发表闪电辞职声明”,从而助长了这一说法。
但尹锡悦方面以及执政党国民力量党都明确划清界限,表示这是不可能的事。尹锡悦方面的金桂里律师在脸书上表示“从来没有说过也没有听过辞职这样的话”,一蹴而就地强力否认。
国民力量党非常对策委员长权英世也在关训俱乐部邀请讨论会上表示“我认为这不会被现实考虑,即使正在考虑,也不是正确的方法”。
过去韩国有总统辞职的案例,但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弹劾起诉的总统是否可以辞职,另外,如果辞职是可能的,那么之后的弹劾审判程序将如何进行,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外国的案例来看,虽然德国等一些国家规定弹劾程序不受总统辞职的影响,但也有很多国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难以一概而论地参考。
现行法中没有“总统辞职程序”的明确规定
大韩民国宪法和法律中没有对总统辞职程序的明确规定。韩国宪法第70条规定“总统任期为五年,不得连任”,第68条规定“当总统缺位,或总统当选人死亡或因判决等其他原因丧失资格时,应在六十日内选举后继者”。也没有限制总统辞职的规定。
因此,如果总统公开宣布辞职,其本身就会生效,成为“缺位”,总理等法律规定的总统权限代理准备下一次大选,这被认为是一般程序。
宪政史上,李承晚、尹潽善、崔圭夏等三位总统辞职。前总统李承晚在4·19革命后遭遇国民抵抗而辞职,前总统尹潽善和崔圭夏则分别因当时军部的夺权而事实上被强迫辞职,存在差异。
法律界对弹劾审判中总统能否辞职意见分歧
尹锡悦总统因弹劾动议案获得通过,正在接受宪法法院的审判,对于在弹劾审判中能否辞职,法律界也存在意见分歧。
争议焦点在于《国会法》第134条第2项,该条款规定“当弹劾决议书送达时,被弹劾者的权限行使停止,任命权者不得受理被弹劾者的辞职愿,也不得罢免被弹劾者。”
这是为了防止接受弹劾审判的公职人员为避免弹劾通过后的不利后果而辞职,与《国家公务员法》第78条禁止因违规行为接受调查·审计或刑事起诉的公务员退休的立法宗旨相契合。
认为尹锡悦难以辞职的主张就是基于这一点。高丽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英秀表示“辞职时和被罢免时的法律效果不同,因此有很多解释为不能辞职,过去统合进步党也曾在宪法院宣判前表示将自行解散,但宪法院继续审判,强制其解散。”
高丽大学法学院教授车珍雅也表示“罢免随之而来的重要法律效果与辞职存在差异,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没有理由将总统与其他公职人员区别对待,不应允许在审判中途辞职”。
但也有主张认为,该条款以任命权者为前提,不能适用于选举产生的总统。曾任宪法院研究员的H&B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卢熙范表示“总统没有任命权者,因此不符合《国会法》条款,问题在于之后宪法院将如何审判,总统职务随时可以辞职。”
在京地方法院的一名部长法官表示“辞职与其说是法律行为,不如说是总统的政治行为,原则上,如果宣布辞职,总统将立即卸任,很难将《国会法》或《国家公务员法》套用其中。”
不体面地被强制剥夺职位的弹劾和自己放下总统职务的辞职,在法律地位上存在很大差异。辞职的总统与任期届满卸任的前总统一样,根据宪法第85条和《前总统礼遇法》享受各种礼遇。
根据相关法律,前总统领取养老金,各种纪念事业可以得到国家的支持,还支持办公室和辅佐人员,提供警卫及安保、本人及其家人的治疗等。
但是,如果在任期内被弹劾或刑事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除了部分警卫和安保外,将被剥夺礼遇,死后也不能安葬在国立墓地。
在现存的三位总统中,前总统李明博因刑事审判有罪,前总统朴槿惠因弹劾被排除在外,因此法律规定的所有前总统礼遇只有前总统文在寅符合对象。
若辞职,宪法院弹劾审判是否继续意见“纷纷”
如果尹锡悦宣布辞职,是否承认其效力,弹劾审判是否继续,最终似乎取决于宪法院的判断。承认辞职的立场主张,原则上审判对象已经消失,因此弹劾审判也应立即结束。也有主张认为,即使做出决定,也应该“驳回”案件,而不是采纳或驳回。
2021年,因涉嫌“司法交易”而被弹劾起诉的前高等法院部长法官任成根在宪法院获得驳回决定的案件具有代表性。当时宪法院以5票(驳回)对3票(采纳)的意见驳回了该案,表示“对于任期届满退休的被申请人,无法宣判罢免决定”。
不过,任成根在宪法院宣判前任期届满自然退休,这一点与总统辞职的先决条件不同,似乎难以简单比较。
也有主张认为,即使总统辞职进入下任总统选举程序,为了案件的重要性和确立守护宪法的法律判例,宪法院必须得出明确结论。
卢熙范律师表示“弹劾审判程序是守护和维持宪法的制度,从不能因为被申请人单方面的选择而决定(审判)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否辞职,程序都应该继续进行。”
海外主要国家的案例如何呢?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51条规定,联邦总统的弹劾程序不受总统辞职和退休的影响。捷克也在《宪法法院法》第98条中规定“程序开始后,总统辞职或任期届满导致总统权限消灭的事实,不能成为驳回审判请求的依据”。即使表示辞职,弹劾审判也将继续进行。
美国在1974年曾发生尼克松总统在“水门事件”时,在弹劾通过前夕辞职的情况。不过,美国与由宪法法院决定弹劾与否的我国不同,众议院负责弹劾起诉,参议院负责审判弹劾决定是否成立,这一点上存在差异,由国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