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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挖黏土被判刑 法院:系矿产资源 已违反法律规定

AI划重点 · 全文约1156字,阅读需4分钟

1.两名被告人在密云法院被判拘役4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在禁采区内擅自采挖黏土出售牟利。

2.2020年,王某的公司院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需拆除,王某指使何某在院内开挖大坑回填建筑垃圾,发现地下有大量黄土资源。

3.何某找到刘某联系运输车辆,三人共同贩土挣钱,将挖掘出的黄土运输至修路工地出售。

4.经鉴定,何某等人开采并销售的黄土系砖瓦用黏土矿产资源,累计挖掘方量达2151.57立方米。

5.由于该案中两名被告人实施非法采矿犯罪系受他人指使,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矿产资源种类繁多,除了煤、铁等常见的能源矿产和金属矿产,还包括石墨、黏土等非金属矿产,以及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等水气矿产。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勘查和开采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和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未经许可在合法采矿权确定的矿区范围外开采矿产资源属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日前,密云法院审结一起在禁采区内擅自采挖黏土出售牟利的非法采矿案件,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1万元。

刘某、何某、王某(已另案处理)三人系朋友。2020年夏,王某位于某村的公司院落被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需要拆除。王某联系朋友何某,让其雇佣司机驾驶钩机、铲车等设备对院内建筑进行拆除。为节省建筑垃圾消纳费用,王某授意何某在院内开挖大坑就地回填建筑垃圾,挖掘过程中发现地下存在大量黄土资源。王某了解到某棚改工程修筑道路需要使用黄土回填路基,便与何某商议一起贩土挣钱,并让何某找人负责运输黄土。何某找到朋友刘某联系运输车辆。

在王某的指使下,何某负责雇佣并安排司机使用拆除设备挖掘黄土,刘某于2020年8月10日、10月13日、10月14日分三次将挖掘出的140余车黄土运输至修路工地进行出售。后经他人举报,三人违法行为被规自部门查获。经鉴定,何某等人开采并销售的黄土系砖瓦用黏土矿产资源,累计挖掘方量达2151.57立方米,销赃金额75304.95元(已另案追缴)。刘某、何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台的《关于明确北京市固体矿产资源开采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除合法采矿权确定的矿区范围外,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其他空间,均为固体矿产资源禁采区。

该案中,二被告人非法开采固体矿产资源的地点属于禁采区,开采量为2151.57立方米,销赃金额达75304.95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何某实施非法采矿犯罪系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均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密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何某拘役4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表示,该案中,二被告人受王某指使,参与非法采矿共同犯罪并具体实施了开采、倒卖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受损、生态环境破坏。密云法院经依法审理对二被告人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力度和决心。当前,多人参与实施非法开采、运输、倒卖矿产资源逐渐成为非法采矿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作为守法公民,要自觉抵制盗采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一旦发现可能涉及非法采矿的违法活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政府部门反映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通讯员 王子涵 徐昊)

编辑/汪浩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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