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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以“治罪+治理”撑起未成年人法治保护伞

为从源头预防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近日,灯塔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中,依法履职制发检察建议,及时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司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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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燕·未蓝”未检工作室第一时间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针对娱乐场所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及网吧、歌舞厅、KTV是否张贴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识等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监管,定期对娱乐场所是否依法依规经营行为进行摸底排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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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回复并采纳建议内容,对涉案场所及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并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同时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在辖区内开展网吧、娱乐场所整治活动,对灯塔市13家网吧及14家娱乐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等行为进行排查,重点查处“严禁未成年人进入”标识、消防设施运转情况、传播低俗文化和传播有害信息等行为,并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监督,强化经营者的依法依规经营意识,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土壤滋生。


下一步,灯塔市人民检察院“燕·未蓝”未检工作室将持续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立足检察职能以“我管”促“都管”,督促相关部门堵塞行业监管漏洞,促进“六大保护”共同发力,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


检察官提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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