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拍房原屋主刘女士在取得产权后拒绝搬离,多次滋扰新屋主林女士,甚至用锤子砸门锁。
2.公安机关对刘女士作出行政处罚后,刘女士不服起诉公安。
3.一审法院认为公安行政处罚无误,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4.然而,刘女士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称林女士损坏其房屋门锁。
5.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刘女士存在明显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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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数年前购得一处法拍房,顺利取得产权后入住。然而,原屋主刘女士不仅拒绝搬离,还多次滋扰,甚至发展到用锤子砸门锁的地步。公安机关对刘女士作出行政处罚后,刘女士不服起诉公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行政诉讼案。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带人用锤子砸门锁,被处罚后起诉公安
“哐当、哐当……”某天下午,一小区居民楼里突然传出剧烈声响——一女子正在奋力用锤子砸一户居民家的门。女房主林女士开门后,试图用拖把驱赶门外砸门锁的刘女士,双方爆发了肢体冲突。一片混乱中,警察接警后赶来,将双方带回公安局询问。
“法院拍卖了她的这套房子,我们买了这套法拍房,已经拿到了房子产权,她一直不肯搬出去,被法院强制执行迁出后仍多次上门骚扰。”林女士称,派出所之前给双方做过调解。调解协议写明:本次调解为最终调解,今后双方无涉。但刘女士并未遵守协议,反而变本加厉,不仅在她家门口放置花圈、贴标语,还找人以拆空调为由砸毁门锁。
另一边,刘女士态度依旧强硬:“这套房子的门和门锁、中央空调都是我自己装的,我砸自己买的门,拿回我自己的空调,她不开门,还把我打伤了,你们要处罚她!”
刘女士无故上门使用锤子砸门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属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且在派出所作出调解后依然上门滋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对刘女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虽然林女士在驱离刘女士过程中造成刘女士轻微伤,但刘女士有过错在先,因此对林女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刘女士对公安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安的行政处罚无误,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又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上诉人有明显过错,维持原判
上诉人刘女士称,这套房子的门锁是法拍后自己花钱更换的,不构成对林女士财物的毁坏,林女士提供的修复门锁费用的票据时间不合理,也不属实,反而是当天林女士把自己的手机捡回家并用锤子故意破坏,请求法院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即承办此案的公安机关称,公安经过询问调查、调取现场监控视频等,未发现林女士用锤子损毁刘女士手机的情形,对刘女士做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涉案房屋已经司法拍卖过户多年,人民法院已强制刘女士搬离,公安出具治安调解协议后,刘女士仍多次滋扰,并于案发当天以拆空调为由带人用锤子砸门锁。林女士从房间内出来阻止并驱离时,造成刘女士轻微伤。在该纠纷中,刘女士存在明显过错,而林女士的行为仅是为了阻止与驱离,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对林女士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对于刘女士认为毁坏自行安装的房屋门锁并非林女士财物等主张,不符合法律常识及一般人认知,其意见难以采信。同时,经审查,公安接到报警出警后,对所有在场人多次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对刘女士的伤情委托鉴定,接受、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