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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办错案,法官要赔钱:追偿不超过年收入两倍

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表示,人民法院要深化自我革命,坚定不移纵深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对违法办案的法官个人追责追偿必须落到实处。”

值得关注的是,“法度law”获得的《人民法院司法赔偿案件追偿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显示,被追偿人未按期缴付追偿金的,将被从工资账户中扣缴。

《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到,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赔偿损失后,对承担责任的本院工作人员(下称“当事人员”)开展追偿工作,以及衔接追责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称,确定追偿具体金额,应当综合考虑损害后果和赔偿金额,当事人员的违法情节和过错程度,当事人员的收入情况,追责情况,追偿期间追回、主动挽回损失情况,当事人员配合追责、追偿工作的态度及其他合理因素。追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当事人员上年度实发税后工资收入的两倍。

《办法》还提到,被追偿人应当自收到追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追偿金一次性缴付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的账户。被追偿人一次性缴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追偿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分期缴付并如实说明困难情况,分期缴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被追偿人未按期缴付的,由收到通知的单位财务部门从其工资账户中扣缴。每月扣缴金额一般不超过其当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确实存在法官违法办案的情况,引发法庭冲突,引起负面舆情。更为严重的是,部分法官将案件办成“冤假错案”,草菅人命。

事实上,关于法官违法办案的追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21年7月召开的贯彻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专题会议上要求,加快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体系,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惩戒。

但此后仍有法官违法违规办案的情况。例如,2023年8月,广西来宾中院冯波案二审时,辩护律师被卡在法庭外,未进入法庭就被通知庭审已结束。2024年5月,青海天峻县法院被曝上级法院法官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

今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表示,违纪违法往往出在案件上,所以管住“案”是管好“人”的关键所在,必须围绕司法审判关键环节做实素质提升、制度执行、严格管理,必须解决制度落实不严、管理宽松软的问题。要做实司法惩戒和错案责任追究这个司法责任制的“后半篇文章”。司法赔偿案件追偿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印发实施,对违法办案的法官个人追责追偿必须落到实处。

3天后的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和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召开,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章程》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张军提出,要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成立为契机,促推法官惩戒制度在全国法院实质化运行,更好维护司法公信、司法权威。

律师解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辰律师向“法度law”回顾道,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初步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

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怎么向国家工作人员追偿,其后并没有出台具体的规定,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此规定,闲置空中,鲜有适用。”范辰律师说。

200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全面规定了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处分,但处分的种类仅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不包括追偿。

“此后陆续出台的文件曾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但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国家对司法冤案受害者赔偿后,鲜有向责任者追偿的情况。这种现象的恶果是,责任者没有切肤之痛,难以真正遏制冤案的再度发生。”

范辰律师认为,前述新施行的《办法》明确了需要追偿的具体情形,完善了司法赔偿案件追偿制度,编织和加密了追偿制度的网络。

“让人担心的是,该《办法》提到的确定追偿具体金额的综合考虑因素太多,且没有规定各因素之间的比重,会不会导致追偿流于形式?”范辰律师说,“此外,该《办法》规定‘追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当事人员上年度实发税后工资收入的两倍’,这种‘封顶’对重大冤案而言,可能不足以惩罚。”

对于前述《办法》的施行,北青网法治研究院副秘书长、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魏景峰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此前,司法责任制、终身责任制已经实施多年,但是没有明确的追偿制度和标准。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空白,有效衔接赔偿与追责工作;对法院工作人员也形成了有力约束,促使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减少违法违纪行为,提升司法队伍整体素质,更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不过魏景峰律师同时表示,虽然该《办法》完善了追偿制度,但在实践中充分落实仍会面临一些困难。

一是追责结论认定复杂。判定法院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存在难度,司法审判涉及复杂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不同法官理解和判断有差异,难以清晰界定是正常的认知分歧还是故意、重大过失。且不同追责主体标准可能不一致,影响追偿启动的准确性。

二是追偿金额确定难。综合考量多因素确定追偿金额主观性强。损害后果与赔偿金额、违法情节和过错程度等因素量化标准模糊,在实际操作中,各因素权重难以科学分配,容易引发争议。

三是执行阻力较大。被追偿人可能抵触,通过各种方式拖延或拒绝缴纳。尤其是分期缴付时,若被追偿人经济状况变化,难以持续履行;从工资账户扣缴时,若被追偿人收入不稳定或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会陷入困境。

魏景峰律师建议,应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标准和程序,如细化故意、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统一追责尺度。规范追偿金额确定流程,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公正性和公信力。

此外,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如督察部门、赔偿办案部门及其他相关内设机构需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打破数据壁垒,确保追偿工作各环节顺利衔接。强化监督与救济,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追偿工作全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同时,完善申诉渠道,保障被追偿人合法权益,对错误追偿及时纠正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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