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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局发布AI作品“可版权性”指导

AI划重点 · 全文约3785字,阅读需11分钟

1.美国版权局发布《版权与人工智能 第二部分:可版权性》报告,为AI时代的版权保护提供指导。

2.报告指出,现有版权法足以保护AI生成的材料,无需立法变革。

3.然而,美国版权局关注到AI生成内容可能影响人类创作者创作动力,建议逐案分析人类对AI生成内容的贡献。

4.报告还对比了中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国类似版权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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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莺



2025年1月29日,美国版权局发布了《版权与人工智能 第二部分:可版权性》的版权登记报告,旨在为人工智能AI时代的版权能否获得版权提供指导。这是美国版权局对有关AI与版权系列问题做出的第二份指导报告。

第一份报告已于2024年发布,涉及数字复制技术,即运用数字技术逼真的复制个人的声音或外貌。后续还会发布更为重要的AI模型在受版权保护作品上的训练、许可考量以及责任分配等问题。

美国版权局在2023年8月向社会发出意见征集之后,共收到超过一万份的反馈意见,来源覆盖了美国50个州以及全球67个国家。在这些反馈意见中,有一半的意见涉及到可版权性的问题,其中绝大部分认为现有的版权法律是足够的,完全由AI生成的材料是不具备可版权性的。

分歧主要在于涉及某种形式人类贡献的生成式AI产出的保护问题。主要在现有法律下,何种类型和数量的贡献可以构成作者身份表达出不同观点。很多人建议这一领域需要更加明确的规定,包括在创作中使用AI作为工具的相关规定。

从政策考量,一些观点认为,将保护范围扩大到生成式AI创作的材料,会鼓励创作更多原创作品,推动文化和知识进步,使公众受益。不过,美国版权局也收到了一些担忧,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扩散会削弱人类创作的动力。

虽然美国版权局认为这类可版权性可以逐案判定,但是在综合多方意见之后,美国版权局还是给出了如下的结论和建议:

- 版权可及性和人工智能的问题可以依据现行法律解决,无需立法变革。
 - 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辅助而非替代人类创作,不会影响作品产出的版权保护资格。
 - 版权保护人类作者创作作品中的原创表达,即使该作品也包含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
 - 版权不适用于纯粹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或人类对其表达元素控制不足的材料。
 - 人类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贡献是否足以构成作者身份,必须逐案分析。
 - 基于目前普遍可用的技术功能,提示词本身不足以提供足够的控制。

 - 人类作者对其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中可感知的原创作品,以及内容中材料的创造性选择、协调或编排,或对内容的创造性修改,享有版权。目前尚无充分理由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提供额外的版权或特殊保护。

总体来看,美国版权局此次发布的这份指导,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并在尊重既往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就AI与人类创作的中间地带进行了非常详细的分析,值得详细阅读。相信这一指导也会成为今后一段时间,有关人类、AI与版权之间到底应该如何保护和激励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并逐案接受法院的指导。

以下就简要回顾美国版权局之所以发起此次意见征集,和此次重点讨论的中间地带美国版权局所持的立场。

一、背景

美国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最早的国家,因此有关AI创作作品的版权问题也是最先出现在美国。

2018年,美国发明家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博士就以人工智能DABUS创作的作品天堂入口”向美国版权局提出注册要求。但是由于该作品被认为是由AI完全创作的,美国版权局以作品作者不是人类,不符合《版权法》为由驳回了该申请,此后的复议也因同样理由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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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作品:天堂最近的入口
除了DABUS之外,有越来越多的AI创作作品都试图尝试获得版权保护,一些作品中包括人类创作的元素和AI智能生成图像作品等。20232月, 美国版权局认为由人类撰写的文本与一个名为Midjourney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组成的图形小说构成可版权保护的作品
2023年初,美国版权局发布了AI创造作品版权注册最新规定,重申了长期以来的立场,即人类作者身份是美国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此后,数百件包含AI生成材料的作品获得了版权注册
直到2023年8月,发布了这份更广泛的《调查通知》,希望获得更广泛的版权法律和政策意见。

二、两点明确,一点待定

经过此次意见征集,美国版权局再次确认了之前一直秉持的立场:一是美国版权保护要求人类作者身份;二是没有法院承认非人类创作材料的版权。

这两点是经过美国法院在多起判例中确认的,且符合美国《宪法》和《版权法》规定的。

唯一有争议的就是人类对人工智能系统生成内容的贡献,到底达到什么程度,才符合美国版权法的要求。

美国版权局在这份指导中主要讨论了三方面的内容:(1)指示人工智能系统生成内容的提示词;(2)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中可感知的表达性输入;(3)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修改或编排。

三、提示词

在美国版权局收到的很多反馈中,大部分都集中于通过向AI系统输入提示词来生成内容的法律影响。

美国版权局此次确认了,如果提示词本身如果具有足够的创造性,那么就有可能受到版权的保护。但是,基于提示词生成的内容,其版权状态就要另当别论了。

所谓的提示词,就类似于人类向AI发出用“莎士比亚的风格写一首诗”的指令。或者描述提示词的特征由AI做出一只猫的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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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点,美国版权局认为,“鉴于目前普遍可用的技术,仅靠提示词不足以使用户成为人工智能系统输出内容的作者。提示词本质上起着传达不受保护想法的指令作用。虽然高度详细的提示词可能包含用户期望的表达元素,但目前它们无法控制人工智能系统在生成输出时对这些元素的处理方式。”

也就是说,美国版权局对于通过提示词而获得内容的版权性持谨慎态度。因为在其看来,提示词和最终输出之间是有差距的,且用户无法控制其想法转化为固定表达的过程。这一点和AI在接受哪怕是同一提示词,但是很有可能输出的内容是不同的,其中存在的“黑箱”有关,这导致实际上是AI系统决定了输出中的表达元素。

因此,美国版权局认为提示词可能反映了用户的心理构思或想法,但是无法控制该想法的表达方式。

美国版权局还认为,用户反复修改提示词本质上并不能改变这一分析结果,也不能为在输出内容上主张版权提供充分依据。

在这里,版权局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认为版权保护的是原创作品,而不是辛勤工作或“汗水”,因此版权保护与用户修改提示词创作作品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和努力并不相关。

在这一过程中,更像是用户在“重新掷骰子”,希望系统生成更多的输出以供选择,因此无论提示词被修改和重复提交多少次,最终输出反映的是用户对AI系统解读的接受,而不是对其中包含的表达的创作。

美国版权局同意一些意见者提出的观点,即这种从不受控制的选项中选择AI输出的内容,更像是打理“生机勃勃的花园”,而非创作泼墨画。“选择单个输出本身并非创造性行为”。

因此,对于现阶段,提示词还不能完全控制AI生成输出中的表达元素,来体现人类创作时,对于这种方式,版权局对于内容获得版权持谨慎态度。

该报告还横向比较了中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国对于类似版权问题的对比。其中提到了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用户使用AI创作的图像受到中国版权法保护的案例,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用户选择150多个提示词并随后进行调整和修改,表明该图像是作者“智力成果”的体现,反映了其个性化表达。

四、表达性输入

人类除了可以对AI输入提示词进行创作之外,还可以输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或这些内容的组合。这种方式下,输入内容部分可能包含了人类的创作,在输出中也保留了这一部分内容。

例如,很多用户希望AI能对自己的创作的作品进行润色和调整。

美国版权局认为虽然这种输入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提示词,但是与仅仅传达期望结果的提示词并不完全一致。

例如报告列举了一个向版权局提交注册的例子,作者手绘了一幅插图,并将其作为输入,同时还输入了以下提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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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的是这幅插图本身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其表达元素在输出中清晰可见,诸如面具轮廓、鼻子、嘴巴和花茎,叶子等。

但是申请人在声明中放弃了最终作品中出现的“任何非人类表达”,例如逼真的三维鼻子、嘴唇和花蕾的呈现等。

对此,美国版权局对该作品进行了注册。可见,对于这类标准而言,美国版权局保护的是输入的受版权保护的人类作品,在输出中可被感知的部分。

五、修改或编排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

目前认为,使用AI一般都是在初始或是中间阶段,而人类创作则是最终产品。对于这一点在2023年初发布的“指导”中也进行了解释:人类可以以足够创造性的方式选择或编排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使得“最终作品整体构成原创作品”。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一本漫画书的创作,版权局早期确定一个人类创作的文本与AI生成的图像的选择和编排,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了版权保护。在这起案件中,版权局认为整部作品中的这些图像和文本的汇编,根据Feist案的标准,包含足够的创造性,因此受版权保护。

因此美国版权局认为,这种情况与单独的提示词不同,这些工具能让用户控制单个创意元素的选择和放置,而这些修改是否能达到Feist案所要求的最低原创性标准,将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判定,在符合标准情况下,输出的内容应受版权保护。

六、总结

总体来看,美国版权局认为现有版权法没有必要修改,这与大多数AI企业的立场相同。但是在分析是否有必要对法律进行变革时,版权局从四个角度考虑了这一问题:一是版权提供激励措施;二是赋予残疾创作者权力;三是应对国际竞争;四是提供更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一点是主要的,就是版权制度的存在,本质上是要激励和保护人类的创作,而AI并不需要激励来创作,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AI的发展已经有足够的激励措施。也就是说版权保护并不会促进AI技术的发展。

对此有一些观点认为是否有必要在人类的版权保护之外,为AI单独提供一种版权之外的全新保护制度。但是更多的人则反对这一想法,认为特殊权利会引发类似的关于激励措施和对人类作者影响的担忧。美国版权局也认为,没有必要为AI生成的材料提供超出现有法律之外的额外保护。

不过,对于过度保护AI创作的内容,而引发的对人类创作者创作的扼制问题,美国版权局也表达出来关注,认为有迹象表明,AI生成的内容已经影像了一些创作者通过作品获得报酬的能力,由于AI生成的内容供应过剩,使得人类创作者的版税面临被稀释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如果无法通过创作谋生,那么将会创造更少的作品。

美国版权局认为,如果人类的创造力变得更少或微弱了,社会就会变得更加贫乏。

总之,无论AI以何种方式介入,美国版权局主张的核心依然是人类创作为核心,这是判断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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