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男,1990年3月生。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于2021年1月14日至淮阴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赵某某于2022年5月,因伙同他人盗窃,未及离开现场即被发现,经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20元,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八日。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被依法提请撤销缓刑。
2023年4月,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