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晚7时许,汪某某(男,31岁)在铜陵市枞阳镇长安大道燃放烟花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发现。汪某某到公安机关,经批评教育后,认识到在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月29日凌晨,枞阳县公安局枞阳派出所民警在执勤巡中发现主城区七里头路附近,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及时锁定放烟花爆竹人员方某某(男,50岁),后将方某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方某某如实陈述其在家门前路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实。因方某某在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其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通报其所在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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