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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做出首份“长臂管辖”判决

AI划重点 · 全文约2110字,阅读需7分钟

1.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杜塞尔多夫分庭发布首份“长臂管辖”判决,确认其对涉及英国的专利侵权诉讼具有管辖权。

2.原告是日本富士胶片,被告是柯达公司在德国的子公司和销售商,以及在英国的子公司制造商。

3.由于柯达提出专利无效的抗辩,法官审理后认为专利权无效,因此起诉失去基础。

4.然而,UPC法官基于历史遗留问题及欧洲专利特殊性,认为其对英国部分的侵权有管辖权。

5.事实上,此案中的管辖权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双方可能还将就此事向WTO提出投诉。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作者:吴征




2025年1月28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杜塞尔多夫分庭公布了一份最新判决,这份判决对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对涉及英国的专利侵权诉讼是否有权审理做出了肯定的裁决,也成为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首份“长臂管辖”判决。
本案的原告是日本富士胶片(Fujifilm)公司,被告是柯达公司在德国的子公司和销售商,以及在英国的子公司制造商。富士胶片指控柯达侵犯了其一件名为“平版印刷版原版,以及平版印刷版的制造方法”的欧洲专利EP3594009B1
在这份长达64页的判决中,由五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不仅对上述英国专利侵权诉讼部分是否具有管辖权做出了裁定,而且对权利要求解释、尤其是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隐含公开,以及技术教导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审理。
总体来看,UPC杜塞尔多夫分庭法官凭借其深厚的对专利案件的审理能力,用大量篇幅给出了涉案专利在柯达提出撤销反诉(无效请求)之后,为何涉案专利存在公开不充分,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做出了清晰的裁判。
这一点是在本案成为UPC首个“长臂管辖”的吸睛点之外,另外值得关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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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判决书要点(机器翻译)
由于本案的涉案专利在柯达提出撤销反诉后,法官审理后认为专利权无效,因此起诉就失去了基础,因此在德国部分的案件是没有争议的。争议的主要在于英国专利的部分,UPC是否有管辖权。
被告柯达认为在诉讼中提出专利无效的抗辩,UPC对与英国有关的欧洲专利缺乏管辖权。根据UPCA第34条,德国是本案专利仍然有效的唯一缔约国。英国不是UPC的缔约国。仅根据这一点,就可以得出结论,UPC在这一案件中的裁决的领土范围不能延伸到英国。并认为根据《布鲁塞尔Ibis条例》第24(4)条,UPC不能做出导致撤销欧洲专利英国部分的决定。
柯达提出,管辖权限制是出于良好的政策原因。国际私法还有许多其他一般原则,包括礼让、尊重外国主权、属地性对等性,这意味着专利诉讼必须在专利申请地提起,特别是不仅仅是在有效性有争议的情况下。
原告富士胶片则认为,法院的管辖权不仅涵盖被告在UPC成员国的侵权行为,也涵盖在英国的侵权行为。正如《布鲁塞尔Ibis条例》第24(4)条的措辞所示,该条款仅适用于其他欧盟成员国。对于非欧盟成员国,如英国,《布鲁塞尔Ibis条例》第24(4)条对被告原籍国法院拥有国际管辖权(第4条)这一一般规则的例外本身并不适用。富士胶片的其他理由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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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胶片的理由(机器翻译)
在理解UPC法官审理这一问题的思路之前,应该了解英国与UPC成立的背景
UPC的构想是在70年前,目的是实现欧盟25国统一的专利和统一的法院。但是直到2007年4月,欧共体才正式开始审查UPC的建议。这一时间点恰好是在美国最高法院在eBay案做出限制发布禁令后第二年,欧洲在UPC上就突然加快了进程。
到了2013年,25个欧盟成员国承诺批准UPC协议。该协议规定,需要有13个欧盟国家的批准才能生效,其中三个国家必须是英国、法国和德国。、
到2016年底的时候,除了英国和德国外的11国已经全部批准了UPC。但是,英国随后的脱欧又给UPC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原本计划于2017年开始实施的UPC也不得不被迫推迟。
不过在2017-2019年之间,英国一直表示,虽然脱欧,但是因为欧洲专利局并不属于欧盟,所以还是希望能够留在UPC。于是,在2019年,虽然英国已经脱欧,但是还是出人意料的宣布,已经批准了UPC协议。然而在2020年2月,英国首相鲍里斯·约翰逊当选之后宣布,英国将不参加UPC。
这就使得原本是UPC成立的中坚力量,半道单干了。但是欧洲专利局审批的专利,是在其管辖范围内都有效的,显然这个范围要大于目前UPC的18个成员国。
这也是UPC法官在审理本案时,要面对涉案欧洲专利的德国部分是否有效,同时也得面对英国专利同样是否有效的问题。
虽然此次UPC的审理结果,认为有权对英国部分的侵权有管辖权,实际上UPC法官是基于一个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欧洲专利特殊性来做出的,本质上并不能认为就是没有礼让,反而是从简化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程序,便于解决双方争议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的。
因此,这和一般意义的“长臂管辖”还略有差异。
实际上,谈到长臂管辖的问题,欧盟刚刚就中国法院因在OPPO v 诺基亚的案件中做出全球费率裁决,向WTO进行了投诉。然而更多的业内人则是在等待,欧盟是不是也要将最早进行全球费率裁决的英国告到WTO。
而从本案来看,似乎双方之间打了一个平手。
UPC认为被告柯达的初步反对意见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撤销诉讼(无效挑战)仅寻求撤销在缔约国领土上的诉讼专利,因此不存在UPC对涉及第三国专利有效性的撤销诉讼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法院也有权代表英国审理有关侵权诉讼的案件。
UPC法院还了解到,被告寻求撤销专利在所有缔约国的领土上有效,目前只有德国。由于英国没有寻求撤销,因此不存在法院必须决定其是否有权撤销诉讼中专利的英国部分的情况。此外,UPC对撤销反诉拥有国际管辖权。根据UPCA第32(1)条,UPC对撤销(欧洲)专利的反诉拥有专属管辖权。
法官认为根据《布鲁塞尔Ibis法规》,和ECJ的判例法,转让的缔约国确实对第三国专利侵权诉讼拥有管辖权。因此,UPC的管辖权并不比国家专利侵权法院更受限制,因为并非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已成为UPCA的成员。
此外,欧洲专利不一定在所有缔约国都有效,因此UPCA第34条也可以被理解为澄清,在欧洲专利的情况下,UPC的决定通常覆盖UPC的整个领土,只有欧洲专利不在或不再有效的缔约国领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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