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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漳州2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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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凌晨,绥安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中,查处2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经查,朝阳新村潘某兴、河尾新村刘某明2人在禁燃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目前,公安机关已对2名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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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听劝阻,并阻碍有关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请广大人民群众理性过节,严格遵守漳浦县城区域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切勿心存侥幸,共同维护城市安全底线。


来   源/漳浦融媒

编   辑/阿   妍

   核/张   星

监   制/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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