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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一山场附近出事了!47岁女子被当场抓获

近期天气干燥少雨,正是火灾的易发期,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损失难以估量。但仍有人心存侥幸,违规用火。近日,梅县公安查处一起野外违规用火案,希望广大群众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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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该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城东镇石下村凹风里山场附近发生山火。接报后,森林警察大队、城东派出所联合城东镇村干部、应急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经各方全力扑救,当日14时许,明火在未进一步蔓延前扑灭,当场抓获野外违规用火嫌疑人陈某芬(女,47岁,梅县区城东镇人)。经调查,当天上午11时许,陈某芬非法携带香烛、纸钱到城东镇石下村凹风里山场祭祖,焚烧纸钱时引燃杂草后,试图扑灭,但无奈因风太大,火势凶猛,引燃周边的林木,所幸因扑救及时才未引发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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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森林防火无小事,时刻紧绷安全弦。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依法对陈某芬违反《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野外违规用火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禁火令,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对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引发森林火情的,将依法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ND

来源:梅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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