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不能用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

本报讯(记者邵群)今天是春节假期第一天。许多市民咨询,春节期间加班,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昨天,苏州人社部门作出集中答复。

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共4天,分别是农历除夕(1月28日)和正月初一(1月29日)、初二(1月30日)、初三(1月31日)。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如安排劳动者在1月28日至31日期间加班,属于在法定节假日劳动,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工资的300%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如安排劳动者在2月1日(正月初四)至2月4日(正月初七)期间加班,属于在休息日劳动,应在6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则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按规定,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需要说明的是,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计薪天数)。

(来源: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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