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灯与被执行人高在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在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世灯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高在团,男,1975 年 10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 山 东 省 莒 南 县 石 莲 子 镇 西 官 坡 村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372824197510082010。执行依据: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23)鲁 13 民终9195 号民事判决书。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在团藏匿下落,并让法院或公安机关实际控制的,支付悬赏金 1000 元予以奖励。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电话:0539-7723100/1855398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