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说法丨降低抚养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李某与董某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李小某。2021年8月,李某与董某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根据协议,女儿由李某抚养,董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024年6月起,董某以各种理由拖欠抚养费,还声称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过高,拒绝继续支付。经多次索要无果后,李小某将董某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董某立即支付拖欠的抚养费;要求董某继续按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李小某年满18周岁。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董某辩称,自2024年6月起至今,自己确实没有支付抚养费,愿意承担责任。但是,自己目前无力承担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希望减为每月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董某辩称现在没有能力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抗辩意见,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董某每月给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李小某18周岁,在双方离婚后,董某一直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至2024年5月,董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庭审中亦表示自己已再婚,并未生育其他子女,故对于董某降低抚养费标准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李小某诉请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董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李小某年满18周岁。


【法官说法】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可以降低,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抚养费支付一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抚养费,可以降低抚养费;如果抚养费支付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入狱,无力支付抚养费,也可以申请降低;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且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那么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支付抚养费一方再婚且生育子女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此外,双方协商也可以降低抚养费。


(李 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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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北方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