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为采购合同设定“硬约束”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规范签订、及时公开、加强管理、严格履约、加大监督等方面,为采购合同设定“硬约束”。“我们首次明确,对于财政部门未印发政府采购合同模板的情形,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原则上要在单位法务审定后才能签,之后便不能随意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果后续确需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则采购人应写明原因,必要时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或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才能变。审核是关键一环,谁要省了这个步骤,造成了财产损失或合同纠纷,谁就得负责。”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付晓枫表示。据介绍,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也应自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在加强釆购需求管理方面,《通知》明确,采购人应认真组织采购需求调研,清楚了解采购标的的市场供求情况,充分考虑采购过程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技术变化或者履行合同中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提出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并将其纳入采购合同。由于采购人需求管理流于形式,导致不得不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由采购人承担主要责任。在严格合同履约验收方面,《通知》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方案。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通知》还强调,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政府釆购领城“整、促、建”三年行动方案和专项治理要求,加强对采购人合同签订内容、合同履行情况、合同验收结果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和财政部门印发的合同模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随意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中没有履约验收方案,或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降低供货或服务验收标准的,对质量把控不严改变验收方式的,擅自改变产品型号、核心参数以次充好通过验收的,要严查严办,并及时予以关注、提醒,情节严重的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