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雁峰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雁峰律师办理的某职务侵占案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喜获取保候审,得以在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前与家人团聚。
基本案情
该案涉及多人,张雁峰律师的当事人系某公司高管。公司向银行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与该公司另一高管密谋,以贷款需要收取额度占用费的名义,骗取公司1000余万元,几名嫌疑人将该笔款项侵吞。张律师的当事人取得300余万元,但第二年便原路退给了当初交给其赃款的另一高管。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并将几名嫌疑人拘留、逮捕。
办案经过
当事人被拘留后家属经朋友介绍委托张律师作为辩护人。张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然后立即跟公安机关沟通,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主要理由:一、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因为首先,嫌疑人骗取涉案财物时利用了职务便利;其次,其骗取的财物并非属于交易相对方,而是属于本单位所有。因此,如果构成犯罪,只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注:按照司法解释规定,300余万元如果构成诈骗罪量刑在10年以上,而职务侵占罪量刑为3-10年)。二、案发前嫌疑人已将侵占的钱款退还(由于不是退给了公司,而是退给了另一嫌疑人,而另一嫌疑人是否承认存疑)。此外还从其他角度列举了可以取保候审的理由。
跟公安机关沟通的同时,张律师还积极与被害单位沟通。被害单位通情达理,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而且以嫌疑人平时工作努力,遵纪守法,单位相关业务需要嫌疑人处理等理由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但最终公安机关没有同意取保候审,并仍以诈骗罪向检察机关报捕。
报捕后张律师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申请书》,并再次强调本案不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未接受律师意见,予以批捕,但将罪名改为职务侵占。
此前由于律师没有阅卷,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律师抓紧时间阅卷,然后积极与公诉人沟通,并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且多次与公诉人电话沟通。公诉人素质很高,文明礼貌,沟通很顺畅,其称案件涉及人员较多,数额较大,而且有些事实还没有查清,需要补充侦查,所以没有批准取保候审。
经过两次退侦,最终批准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主要理由
1.嫌疑人已于立案前将赃款全额退还,且另一嫌疑人认可。案发前退赃属于非常重要的从宽情节,甚至可以减轻处罚。
2.嫌疑人属于从犯。本案完全由另一高管与银行领导策划、实施,张律师的当事人对钱款的性质(职务侵占还是受贿)、另一高管跟银行领导的不正当交易、通过第三方公司套取现金等行为均不知情,而且其对贷款问题也没有决定权,只负责上报,其在进行了形式审查,认为成本低于其他银行后按照程序进行了上报。
3.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即如实坦白并表示认罪悔罪。
4.被害单位已表示谅解,并且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5.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小。因为其平日遵纪守法,没有任何前科劣迹,而且这次触犯法律也只是一念之差,被动地收受了不义之财,对其他行为没有参与且不知情,取保候审后不会违法乱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6.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
7.嫌疑人符合可能判处三年并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加之具有案发前退赃、属于从犯、被害单位谅解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处缓刑具有较大可能性。
8.嫌疑人有正当工作和美满的家庭,所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发生毁灭、伪造证据,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妨害作证,以及逃跑等行为。
9.取保候审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
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办理吴英集资诈骗案、央视大火案、中国足协某官员受贿案、“人肉搜索第一案”(“网络暴力第一案”)等重大影响案件,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重大、疑难民事及行政案件代理。办案认真负责,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取得明显效果,2016年被录入法律出版社《中国刑辩大律师》,2021年被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授予“建党百年行业先锋人物”。张雁峰律师多次接受媒体采访,包括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新华网、中国法院网等;多次担任央视《法律讲堂》《经济与法》等电视、广播、网络法制栏目主讲人、嘉宾。张雁峰律师1997年开始执业,曾任电台主持人、电视台记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服务客户:人民日报社、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首都经贸大学、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易车网)、浙江丰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