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对《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9年修订)》(泉政文〔2020〕6号)进行了修订。
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闽建房〔2023〕5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广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的通知》(泉建规〔202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3号)等文件。
主要修订情况
1
关于信息公开方式问题
修改部分: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属地政府官网上公布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属地政府官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属地政府官网上公告。
2
关于历史建筑普查认定的问题
增加部分:
●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提出文化遗产和风貌保护措施。
3
关于房票补偿和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的规定
修改部分:
●第二条增加: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补偿等具体政策。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以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契证、房屋所有权契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计户依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的,根据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并按规定结清差价。
●第二十一条:用于安置的房屋实行统一回购或定向定价方式供给。市级投资项目剩余的安置房,由市本级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第2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或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
主要内容
经修订后该规定共包含四大部分内容二十九条规定。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六条规定。明确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建局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制定指导意见、统一政策并监督指导工作;从事征收工作的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征收工作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鼓励推广运用电子信息技术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征收决定”,共十一条规定。明确了作出征收决定前要进行成本概算,对项目进行论证,确定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依情况组织听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布房屋征收预告,对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处理等内容。
第三部分为“补偿”,共十一条规定。明确了需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和鉴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方式;符合条件者给予住房保障,并按规定支付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房屋征收部门需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等内容。
第四部分为“附则”,共一条规定。明确了《规定》的生效日期及失效日期、新旧规定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2020年2月13日以泉政文〔2020〕6号文印发的《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本规定施行后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来源:泉州市住建局、泉州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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