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改税”首个征期平稳有序 企业居民用水负担不会增加

本报实习记者 朱会珊 记者 张荣旺 北京报道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自2024年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水资源税首个申报期平稳有序,企业普遍反映良好,水资源税改革的效应逐步显现。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表示,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可以有效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企业用水方式,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

据悉,2024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2月1日正式开征。《办法》规定,水资源税可以按月、按季度或者按次申报缴纳。按月申报的企业,需要在每月1日—15日期间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由于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因此社会关注度也比较高。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各地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人专岗专窗,为企业提供水资源税政策咨询、申报表填写辅导、流程引导等服务。同时在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政策,辅导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办理申报业务。

在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张晔拿到了宁波市首张水资源税完税凭证。“税务部门在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门设立了水资源税专窗,方便大家快速办理业务,从进入服务中心到开出税票,只用了几分钟。”张晔说。

目前,青海、黑龙江等省以及大连等市税务部门,也组织税务干部走访城镇公共供水、火力发电等重点企业,着重从费改税后水资源税申报的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确保纳税人懂政策、知操作、会申报。

伴随水资源税改革,其征收单位也由原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变为税务部门。征收单位的变化也带来申报缴纳方式的变化。

税务人员介绍,在前期水资源税征管准备工作中,税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工作配合机制,目前在电子税务局中,可以实现取水许可证、取水量等相关信息的预填和税款的自动计算,这减少了企业税源采集和纳税申报时的手动输入工作量,进一步提升了纳税人办税便利度。

“对水资源费改税,我们一开始有点压力。因为以前缴的是水资源费,由水务局测算,公司财务直接按照金额缴纳就行。改革以后,财务在电子税务局上很快完成了整个申报过程,非常便捷。”广州中程康怡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棋说。

对此,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表示,水资源税征管模式为“税务征管、水利协作、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税务部门作为水资源税的征收部门,负责履行征管职责,确保依法征收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资源税征管的重要协作部门,向纳税人出具审查意见,发布节约用水达到先进定额的纳税人名单,核定特殊情形下纳税人的取用水量等。两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水资源税改革平稳有序。

值得注意的是,水资源“费改税”后,并不意味着企业成本的绝对上升。樊勇解释:“水资源税改革,从制度设计上讲,不会增加最终端的居民和企业正常生活生产用水负担。”

《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记者实地采访中了解到,此次改革后,多数企业正常生产用水成本并未增加,但节约用水的意识和动力却持续增强。

某企业财务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往我们每年缴纳的水资源费在70万元左右,今年1月我们申报的水资源税为5.8万元。按此额度计算,全年整体税负不会有太大变化。长远看,如果水轮机的工作能够控制在高效运行区间,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将会提高,税负还能低一些。”

根据政策规定,水资源税改革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此外,《办法》还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总体看,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居民用水负担。

(编辑:杜丽娟 审核:张荣旺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