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美丽陷阱” 药品防线不可破
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件, 张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医疗美容行业相关的职业。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张某购买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在自己经营的某美容养生会所或顾客家中为数名顾客销售并注射肉毒素,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经相关部门认定,张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A型肉毒素并使用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妨害药品管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张某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的医院或者医美机构购买产品,切勿贪图便宜或者轻信非专业人士推荐,哪怕用药符合相关药品定义和属性,但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药品功能主治、成分含量、使用时长等信息不明,也极易给自身健康带来不可逆的损害,甚至引发其他疾病。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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