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这个村拟征收,货币补偿45516元/亩
太 湖 县 人 民 政 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太征补安置〔20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太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太征预告〔2024〕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刘畈乡九田村集体所有土地5.2872 公项(79.3083亩)。太湖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刘畈乡九田村胡湾组、胡家组、九田组、联盟组、双河组、兴河组、兴建组、新屋组、祠堂组范围内。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S32太蕲高速公路刘畈互通立交工程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刘畈乡九田村集体土地面积5.2872公顷(79.3083亩),其中:农用地4.6722公顷(70.0830亩),含耕地3.2703公顷(49.0545 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 0.6150公顷(9.2253亩);不涉及未利用地。拟征收地块具体现状如下:(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 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经安徽中信智力房地产评估适价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和当地市价分析,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采用征收区片补偿标准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得到评估对象在估价期日、开发程度,现状条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征收刘畈乡九田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5516元/亩,不低于同区片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太湖县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宜政秘〔2020]91号)和《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太政办发〔2020〕19号)文件規定执行。具体补偿情况为:太湖县水田、菜地、苗圃青苗补偿费按1200元/亩执行;经济林、早地青苗补偿费按1000元/亩执行,其他附着物按实际依据文件标准执行。市政府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后,按照新标准执行。(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太湖县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宜政秘〔2020〕91号)和《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太政办发〔2020〕19号)执行。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共涉及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421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太政秘〔2024〕29号)的规定执行。太湖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本项目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太湖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40%的标准筹集,具体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 18426.4元/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相关规定执行,由县人社部门负责实施。(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刘畈乡九田村胡湾组、胡家组、九田组、联盟组、双河组、兴河组、兴建组、新屋组、祠堂组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 电子屏显示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太湖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 thx.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报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刘畈乡人民政府(联系人:吴明昊;电话:0556-4371025)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刘畈乡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六)刘畈乡人民政府将于2025年2月26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