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阿姨家住徐汇区某小区底层。一日傍晚,在自家天井中活动的沈阿姨突然发现,楼上邻居家的空调外机出现了浓烟和明火。
发现火情后,沈阿姨当即告知儿子小付。小付得知后,当即前往发生火情的人家敲门喊叫。发现无人应答后,小付随即拨打了119火警电话,并通过呼喊告知的方式,通知邻居疏散。此后,小付又飞奔到物业公司,告知了火情。
小付赶回家中时,二楼邻居家的空调外机已处于全燃状态。为了阻止火情的蔓延,沈阿姨和小付一起用脸盆自下而上泼水灭火。在救火过程中,因燃烧物下落,身体多处被烫伤。
因在救火过程中的英勇表现,小付获得了“徐汇区见义勇为先进”的荣誉称号。
在参与扑救邻居家火情的过程中,沈阿姨和小付均遭遇了身体多处烫伤。鉴定显示,沈阿姨因火焰灼伤致双上肢皮肤烫伤,伤后可予以休息30日至45日、营养20日、护理10日。
沈阿姨认为,自己是为了避免邻居利益受损,才遭遇了身体烫伤,受助邻居对其理应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在沟通过程中,邻居对沈阿姨提出的赔偿要求,始终未予认可。
最终,沈阿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邻居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类损失约15000元。对此,邻居不予认同,邻居表示,只认可沈阿姨主张损失中的2700元。
上海法院指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沈阿姨在邻居家空调外机起火的情况下,为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与其子小付共同进行扑火,沈阿姨参与灭火的行为,避免了更严重的损害发生。作为受益人,邻居应对沈阿姨因施救行为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最终,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营养期等,法院最终认定,邻居应补偿沈阿姨3001元损失。此外,邻居还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沈阿姨的伤情鉴定费共计925元。
(文中所涉人民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