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法院案例:签了“互不追究”协议,还能起诉要求赔偿吗?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21日20时许,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前方顺行的杜某发生碰撞,致杜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杜某与吴某在事故现场协商不再报警,吴某当场通过微信支付给杜某400元,杜某以“王某”的名义向吴某出具收条一张,该事故纠纷处理完毕,双方自行离开。
次日,杜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8月23日14时出院;8月23日16时32分杜某又前往另一医院住院治疗,8月25日12时出院。两次住院,杜某共计花费医疗费2923元。
8月24日,杜某住院期间,在其女儿张某的陪同下与吴某曾共同前往交警大队协商该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经协商,连同事故发生当日支付给杜某的400元,吴某再支付杜某1200元后双方互不追究,并达成了交通事故协议,吴某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杜某1200元。
2023年9月4日,杜某再次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171.4元。
2023年11月23日,杜某再次前往交警大队要求对该交通事故进行处理。12月4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杜某不承担责任。
杜某将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2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杜某、吴某前后两次达成一次性事故处理协议且已履行,特别是第二次双方签订的一次性交通事故处理协议,该协议签订时间为杜某第二次住院期间,杜某应该对自己的伤情及花费情况有明确的认知,在此情形下,双方签订的一次性事故处理协议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以认定。且杜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杜某在吴某已履行一次性交通事故处理协议的情况下再次要求吴某进行赔偿,有违诚信原则,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