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纹锁定!清远一男子赴缅甸当“客服”行骗获刑四年!

近日,清远市清新区法院审理了一宗被告人赴缅甸充当“客服”,实施网络诈骗共骗取9人23万元的案件。该案以声纹鉴定作为主要定案依据,被告人在完整的证据链前当庭认罪,最终获刑四年。

赴缅甸充当“客服”,骗取9人23万元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间,朱某偷渡前往缅甸,加入该国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通过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等通信软件联系国内的被害人,虚构为被害人提供“恒昌财富”“旭达财富”“平安宜贷”等网上贷款的事实,在贷款过程中捏造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等虚假理由,要求被害人转账一定金额到指定的账户进行诈骗,其间共诈骗9名被害人231770元,从中非法获利约40000元。

2021年4月9日朱某通过云南省边境返回中国,后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然而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朱某对其所犯罪行均拒不认罪。

9段声纹鉴定,让被告人无所遁形

“录音中的声音不是我的,我并没有参与网络诈骗。”庭审伊始,朱某依然试图蒙混过关。

“根据专业声纹鉴定显示,以上9段录音都是你的声音,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基本可以确定你的犯罪事实,你若拒不认罪,根据法律规定将不能从轻处罚。”法官向朱某出示鉴定机构出具的声纹鉴定意见。

“法官,我承认自己参与了网络诈骗,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处罚。”面对关键证据,在经历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朱某放弃侥幸心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朱某认为量刑过重,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莫怀侥幸,声纹鉴定可“定”真凶

声纹跟指纹一样,具备唯一性和同一性,一般情况下难以被模仿。声纹鉴定就是通过对涉案声音证据及已知声音进行听觉和频谱两方面特征的对比区别和综合分析,确定二者是否出自同一声源,为审判活动提供证据、为侦查活动提供线索的一种专门技术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定意见为案件证据类型之一,而声纹鉴定则为新型且日益普及的证据形式。”审判长梁希哲法官介绍。

随着声纹鉴定的普及,鉴定机构通过将公安机关侦查搜集而来的音频资料等证据与被告人声纹对比,即可让作案时间、空间分离案件的证据链串联,确定被告人身份,为法院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准确裁判罪犯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曹菁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黎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