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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商危!只因收到“黑钱”就被判“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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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甘肃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某中院”)通过公开微信公众号公开了一篇涉及币商的特殊“帮信罪”判决。根据某中院披露,该币商团队“在明知收来的U币来源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黑灰产,仍以“高汇率”价格帮助电诈犯罪分子在泰达币和人民币之间进行支付结算......共获利88万余元。”最终,法院实际追缴非法获利88万余元,罚没违法所得31万余元,没收作案工具电脑10台并对各被告人定罪处罚。

 

由于法院并未公开全文,具体案情我们不得而知,但今天飒姐团队再次将目光聚焦我国“币商”,从这个判决出发,结合最近的形势,与大家唠唠关于“收到黑钱=构成帮信”这一逻辑,是否能成为今后司法机关处理币商的惯例?


01

川某发币可能构成职务犯罪?



如前所述,某中院并未公开判决全文,即使是公众号内容也是寥寥无几,甚至没有披露几名被告的定罪量刑信息,仅仅只对本案情况简述如下:

 

2022年以来,申某某为非法牟利,筹资购买电脑、物联网卡等设备,拉拢李某、陈某等四人入伙,又另招募十余人先后在安徽合肥等地租赁房屋成立USDT(泰达币)交易工作室,并通过Telegram(俗称“飞机”)软件组建非法场外交易群,低收高出变现营利。

 

期间,五人屡次铤而走险,在明知收来的U币来源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黑灰产,仍以“高汇率”价格帮助电诈犯罪分子在泰达币和人民币之间进行支付结算。同时,申某某还联系下游“币商”李某某等人按上游犯罪人员指定的付款方式,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存现等方式结算付款。截至案发,涉案被告人共获利88万余元,其中涉及永昌县城关镇居民孟某等10余名被害人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网上刷单时被诈骗的资金590余万元,资金均被转入申某某等人使用的与泰达币交易相关的账户。

 

虽公开的内容不多,但我们依然可以分析出较多信息。

 


(一)币商对上游犯罪情况的了解程度决定了“红线”风险的大小

 

如某中院披露的信息足够准确真实,本案币商其实并非“不小心”收到“黑钱”而是对黑钱的性质和来源达到了“明知”的程度。

 

要知道,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措辞都有其固定、准确的含义,如按照张明楷老师的观点:“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指知道、认识到、预见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1期)因此,本案中,检察院应当是给出了足够确凿的证据,才能让法院认定各被告对于“收来的U币来源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黑灰产”属于“明知”。

 

因此,基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对各被告定罪处罚并追缴、罚没违法所得。

 


(二)使用Telegram(飞机)和科学上网工具可能已成为公检法认定币商主观认知的关键

 

由于Telegram本身的隐蔽性、特殊性以及一些不大好的“前科”,根据飒姐团队近期的实务经验,已经成为了币商主观认知的关键,又或者说推定“明知”的一个重要因素。

 

大部分伙伴们不知道,这一实践操作其实是有法可依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目前比较被侦查机关关注度较高,在实践中部分曾被用于推定帮信罪“明知”的App有:蝙蝠、Telegram、BiYong、Reddit、Discord等。


02

老川普发币,受哪些法律规制?


    

其实,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历史中,“帮信罪”实际上是一个年轻的罪名,2015年11月起才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在此之前,部分帮信罪行为其实就是以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来进行定罪处罚的。

 

两罪具体条款展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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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罪虽然看起来较为类似,但伙伴们要注意到,这两个罪在量刑上区别其实非常大,“掩隐罪”最高可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属重罪,而“帮信罪”最高仅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属轻罪。这就意味着,如果币商被定义为“掩隐罪”那么很有可能连取保候审都难以做到,实践中对该罪判处实刑的情况也比比皆是。

 

实践中,区分两罪的关键,就是对被告“主观”认知的评价。

 

我们认为,“掩隐罪”对于被告在主观上对上游犯罪的认知程度应当显著的高于“帮信罪”,即“掩隐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应当明确的认知到上家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概括地认识到上家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即可以对罪名等细节不甚了解)。而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只需要认识到上家正在实施的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即可。

 

同时,“掩隐罪”的犯罪嫌疑人相对“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一般存在“更专业”“更有组织性”“获利更多”的特征,而“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则更多的存在“被当作工具利用”的情况。

 

如今,“掩隐罪”和“帮信罪”已经成为了离币商最近的刑事风险。近期,飒姐团队就关注到河南省某县一个新鲜出炉的判决:田某通过抖音了解到一个“赚钱的生意”:下载U-MATOU的APP,在该平台上通过买卖虚拟货币U币,帮助犯罪分子洗钱,即:田某将现金转进犯罪分子提供的账户,买进U币,犯罪分子再将被害人钱款转给田某,田某卖出货币,赚取的中间差价11700元。最终,田某被河南某县法院认定构成“掩隐罪”,并处8个月有期徒刑的实刑。

 

另外飒姐团队提示,无论是“掩隐罪”还是“帮信罪”,都属于一种事后的帮助行为,这就要求上游犯罪已被查证属实后才应当对“掩隐罪”和“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帮信罪”作了相应的突破:“......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只要数额够大 ,币商帮信罪的风险其实是非常大的。


03

写在最后



其实,自2023年以来,飒姐团队已经多次分析了我国币商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从近期出现的一些案件来看,一家之言,飒姐团队认为“掩隐罪”和“帮信罪”如今已经成为了离币商以及国内通过OTC赚取利益的边缘关联行业最近的两个罪名,伙伴们务必对此提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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