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王浩文终审维持死刑判决:10余年拐卖14名儿童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殷海涛

图片

王浩文(图据央视)

1月21日下午,四川省高院对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被拐儿童川川的父亲雷武泽在听到这一结果后说:“意料之中,正义不会缺席。”

被告人王浩文从2001年开始从事拐卖儿童犯罪活动,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14名儿童。

2001年10月9日,雷武泽的儿子川川(出生于1998年,时年3岁)在湖南省岳阳市被邻居带出门玩耍时被王浩文拐走。随后,王浩文将川川贩卖给广东省汕头市吴某某(已故)。

2023年6月,川川被找回,此事引发关注,已在服刑中的王浩文也因此“浮出水面”。

2024年5月,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在四川省南充中院开庭。一审判处其死刑,王浩文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4年11月28日,此案二审由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大河报此前曾报道,二审时王浩文仅承认拐卖3名儿童,否认拐卖另外8名儿童的指控,并称赔不起钱。

2025年1月21日下午,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

二审刑事裁定书

累犯王浩文无悔罪表现

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二审刑事裁定书上看到,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2006年11月17日,王浩文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王浩文因拐卖三名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至2029年7月31日届满。

四川省南充市中院一审认为,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王浩文参与作案十一起,拐卖儿童十一名,非法获利19.9万元。王浩文是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是主犯。2015年,王浩文再次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

王浩文对其中的8起拐卖案有异议,认为犯罪证据不足,请求从轻改判。法院一审认为王浩文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浩文曾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拐卖儿童,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时间长达十余年,共计拐卖儿童14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报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大河看见”)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游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