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记者 汪璟璟
1月21日,顶端新闻记者从寻亲家长雷公(原名:雷武泽)处获悉,当天下午,四川省高院对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作出的死刑判决。对于此结果,雷公接受顶端新闻记者采访时称,王浩文被判处死刑符合预期,此外他强调主张6元钱的民事赔偿,目的是为了伸张正义,给所有被拐儿童及其家长一个交代。
顶端新闻记者了解到,2024年11月28日,该案由四川省高院在南充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当时庭审持续2个小时,庭审中,主犯王浩文(曾用名:王维)拒不认罪,他只承认拐走了3名儿童,坚决否认涉及另外8名儿童的拐卖指控。
维持一审作出死刑判决
1月20日,雷公接受了顶端新闻记者的采访,他表示因为赶上春运没有买到去四川南充的车票,所以找了一位家住南充的同学代表他参加庭审进行旁听。下午4时许,雷公表示,四川省高院对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作出的死刑判决。
顶端新闻记者在雷公提供的二审判决书中看到,四川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浩文、胡志雄,原审被告人王善琼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幼儿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王浩文拐卖儿童11人,王善琼、胡志雄参与拐卖儿童各1人。
判决书中显示,上诉人王浩文在伙同胡志雄拐卖何某某、伙同王善琼拐卖廖某、伙同王小艳拐卖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是主犯;上诉人胡志雄、原审被告人王善琼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減轻处罚。上诉⼈王浩文曾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从重处罚。上诉人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四川省高院认为,王浩文在2006年曾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刑罚,是累犯,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出狱后数年间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流窜作案,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十四人。王浩文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拒不认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应予严惩。
最终,四川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案件回顾
顶端新闻记者了解到,针对王浩文拐卖儿童案,2024年6月12日,南充中院一审经审理认定,王浩文参与作案11起,拐卖1至6岁的幼儿11名,非法获利19.9万元。其中,王浩文系主犯、累犯,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一审最终判处王浩文死刑,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1月28日,该案由四川省高院在南充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称,王浩文等人先后拐卖儿童11人。雷武泽透露,二审中,跟一审时的情况类似,王浩文只承认其拐卖了3人,拒不承认拐卖包括川川在内的8人。
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就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
2021年6月10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以拐卖儿童罪对王浩文、王善琼、胡志雄三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检方追加被告人王浩文的遗漏罪行。2023年4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10月,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24年4月,检察院再次追加王浩文的遗漏罪行并起诉。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浩文以出卖为目的,于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善琼、胡志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儿童单独玩耍身边无大人陪伴照看之机,以购买食物、玩具为诱饵,拐带11名儿童到广东省汕头市贩卖。
来源:顶端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