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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返现截留客户
违反协议佣金扣除
《法治日报》记者 王春
《法治日报》通讯员 孔祥璋 陆超震
某房产营销策划公司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某网络科技公司委托某房产营销策划公司负责浙江省德清县某房产项目的市场营销推广事宜,双方就客户界定、销售代理费计算及支付、双方职责、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具体约定。
2022年8月,某房产营销策划公司员工王某带客户卢某、吴某看房。在与客户吴某沟通过程中,王某发现吴某已经被某网络科技公司认定为其他中介推荐过来的客户,便要求吴某更换手机号码重新登记报备,并表示其在收到8万元房产推广佣金后会返现4万元给客户吴某。
随后,某房产营销策划公司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报备吴某为其客户,卢某、吴某在王某的推荐下购买了该项目的房产。某房产营销策划公司向某网络科技公司催讨中介费,但双方就该带看客户的结佣事宜产生争议。某房产营销策划公司催讨未果,诉至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认为,某房产营销策划公司确实存在带看及促成卢某、吴某在案涉房产项目购房的营销行为,但其营销过程中亦存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禁止性行为。
某房产营销策划公司知晓客户卢某、吴某已由其他中介公司进行报备带看,亦应知晓其后续的营销行为存在客户界定的重大风险,其员工王某承诺购房后将返还吴某佣金4万元,该行为属于向客户承诺返现的逼单行为,属于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的禁止性行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有权按照合作协议扣除相关佣金。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某房产营销策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房产营销策划公司在明知案涉客户已由其他中介公司报备带看的前提下,仍通过要求客户更换登记信息及承诺客户返还佣金的禁止性方法截留客户,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对于严重违反行业规则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