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70岁的王老太花费90余万元进行理财投资,产品到期后,投资公司不仅不付本息,还“忽悠”她将理财款项转为境外公司股权,并在转股过程中逐渐“稀释”老人款项,王老太要钱无门愤然起诉。记者20日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过两审后,老人追讨90余万元投资款的诉求终获法院支持。
王老太于2015年向商和公司投资90余万元,约定到期后还本付息,所有投资款均由该公司实控人林某收取。2016年约定时间已到,王老太要求还款,林某花言巧语说服王老太与境外注册的金成公司签协议,将欠款90余万元转为金成公司的9万股股份,并承诺该公司将于一定时间内完成所在国资本市场上市。林某还在协议中表示,若公司逾期上市,其将回购相应股权并给付股权溢价款给王老太。
王老太稀里糊涂地就签了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但她并不了解金成公司,也不清楚境外上市流程。此后,金成公司未实际完成资本市场上市,王老太也未获得股票凭证。
2022年,王老太又向林某讨要欠款,林某故技重施,说服老人和其间接控股的星星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该公司收购王老太持有的金成公司股权并支付老人股权转让款,但这次折算的股权价款缩水30余万。
为了能拿回养老钱,要钱无门的王老太甘愿损失这30余万,与星星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该公司终未能履约支付。王老太无奈向该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解除双方股权转让合同,并起诉要求林某履行当初的回购金成公司股权的义务。
北京四中院二审查明,王老太虽与星星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无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已实际履行,案涉股权并未转让。金成公司也未于约定时间上市,且未将相关股权凭证给付王老太,故林某在王老太与金成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的回购王老太股权的约定条件已成就。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向王老太支付股权回购款90余万元及相应股权溢价款。
法官提示
当下,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关注并积极参与理财活动,但不少老人被高额回报吸引而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像王老太一样,有些老人可能在不懂英文、不知境外公司股权如何交易的情形下,被劝说贸然购买外国公司股权,导致陷入连环理财圈套。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主审法官王翔表示,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老年人的子女多加关注,了解老年人的理财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帮助老年人对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加以甄别,引导老年人更新财务知识,了解各种理财产品和投资工具,尤其应注重提高防骗意识。
(文中当事人、公司为化名)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