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云翔 | 自相矛盾的个体形象,纷争不已的个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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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研究经常采纳一种转型的视角,例如,从中央计划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的转变(Naughton 2007),从政治制度上的集权主义到威权主义再到民主的转型(Pei 2006;Zheng 2004),或从道德上的禁欲主义向享乐主义的过渡(Ci 1994;Wang 2002)。市场化、私有化、自由化、民主化和世俗化以及去意识形态化是研究这些转型最常用的范式。有趣的是,学者们尚未找到一个广泛认同的理论概念来解释激进而迅速的社会变革。在20世纪90年代,公民社会的概念曾被采纳,但是几年以后它就失去吸引力,主要是因为中国社会出人意料的发展没能符合西方对公民社会的流行见解。


中国社会从未停止变化;新近在诸多方面的激进变动更是从本质上改变了社会的结构。个体的崛起就是这样一种转型性的变革。正如我先前对中国北方农村的研究所显示(参见Yan 2003和 Yan 2009),中国村民的私人生活在双重意义上发生了深刻的改变,即私人化家庭的兴起和个体私人生活的蓬勃发展。这种转型在20世纪90年代末最终明确成形,其标志包括公共权力对家庭的影响力相对削弱,个人对其生活具有更大的控制力,伴侣式的婚姻和夫妻关系居于核心地位,以及对个人幸福和情感关系的强调。这一转型的本质正在于个体的崛起,而不是家庭规模或家庭结构,尽管后者也发生重大改变。个体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社会关系的结构,导致了中国社会的个体化(参见Yan 2009)。我的调查结果也显示,由于国家对社会自组织和自治社会的敌意,日渐崛起的个体已显示出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和他人个体权利的趋势,具有成为我称之为“无公德个人”的风险。日渐崛起的个体大多受限于私人生活领域,而自我主义则盛行于无公德的个人间的交往之中(Yan 2003)。


在公共领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城市化背景下的公共领域,个体的社会角色变得更为复杂和重要。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的发展,各种非政府组织的成长和权利运动的出现,都证明了日渐崛起的个体对中国社会的影响(见Chan 2005;Economy 2004;Jankowiak 2004;Li 2006;Linebaugh and Spencer 2007;Thelle 2004;Wonacott 2004)。对于当代的中国青年而言,个人幸福和个体自我的实现无疑成为了人生的终极目标,这说明社会正在经历从集体导向价值观转向个体导向价值观的道德转变(Ci 1994;Wang 2002)。尽管大多数维权运动都是保护参与者个人利益不受贪婪且通常野蛮的资本主义侵蚀的就事论事式的行动(OsBrien and Li 2006;Lee 2007),但一些个人还是超出了物质主义的层面去推动价值观和政治方面的变革。


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理解正在崛起的个体及其在中国和世界上的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一个根本的问题在于:中国社会,是否像西方社会一样,正在经历一种个体化的进程?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在中国人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诸多领域考察个体的处境,然后再用适当的理论工具分析中国的情况。因此,当一个由不同学科背景的北欧、中国学者共同组成的研究小组通过经验研究来迎接这一挑战时,他们的工作不仅及时而且至关重要。此外,他们利用欧洲社会理论的个体化论点,特别是贝克夫妇的制度化个人主义框架(2003),来探讨中国的情况,从而开启了中国研究和西方理论之间的对话。


在下面的篇幅中,我先简要介绍个体化的理论,着重于对中国情况的理解有关的、或本书作者表述过的主要论点。接下来我将通过对一个认同政治案例的分析来揭示中国社会个体化进程的几个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的决定性角色,而这也是贯穿本书各章节的一条主线。在第三节,我重点探讨本书的几个主题并简要评点这些章节的贡献。在结论部分,我将探讨中国社会个体化的独特途径的可能性;对于独特性的了解又会反过来有助于我们理解个体化理论的普适性。


个体化的理论命题


诚然,社会生活中个体的重要性不断上升并不是一个新现象,人们可以争辩说它与工业化进程一同开始,甚或更早(MacFarlane 1978)。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在将近一个世纪以前涂尔干和韦伯的古典理论中就已具有核心地位,在当代的社会理论里依旧如此。不过,当代的个体化命题新颖之处在于它致力于处理的是以下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方面是个体性日益增长的需求、施加于个体的选择与自由,另一方面是这些个体对社会制度复杂而无可避免的依赖。新自由主义理论假设个体是天然自决、自立的行为主体,在理想状况下无需社会制度的约束才能充分实现自我(参见Harvey 2005),而新的个体化命题强调的却正是当代社会制度和关系在寻求独立的个体之形成和个体化社会的重组方面的重要作用。


从齐格蒙特·鲍曼、安东尼·吉登斯以及贝克夫妇的理论发展而来的个体化命题注重解释当代生活的四个特点(见Howard 2007)。第一是社会分化和个体从社会性中脱嵌。个人逐渐从外部社会的种种制约中解脱,其中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文化传统和那些界定个体身份的社会范畴,如家庭、亲属关系、社群和阶级等。社会本身也因此而进一步分化和多元化。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和社会团体不再发挥作用;相反,如果它们成为服务个体的资源,它们仍会是重要的。


第二个特点是鲍曼指出的一个悖论现象,即“强迫和强制的自主性”(Bauman 2000:32):现代社会结构迫使人们成为积极、自主的个体,必须对所面临的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并发展出一个自反性的自我(Giddens 1991)。这是通过一套诸如教育体系、劳动市场和国家规定等新的社会制度完成的。由于寻求传统、家庭或社群的保护这一选项已被去除,现代社会制度对个体的影响实际上是增强了。


第三个特点是“通过从众来实现个人自己的生活”(Deck and Beck-Gemsheim 2003:51),即对选择、自由和个性的推崇并非必然会让每个人独一无二。由于对社会制度的依赖决定了当代人不能自由地追寻并构建一个独特的自我;相反,当代的个体必须通过准则和法规建构自己的人生,因此他们最终以貌似个性化但实际上却从众的生活谢幕。


最后,个体化进程有赖于贝克所称的“文化民主化”,即民主是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关系中被广泛接受和实践的一项原则。在贝克看来,由于民主文化的内在化,文化的民主化比政治和社会民主走得更远:“我们生活在内在化民主的先决条件之下:崇信平等关系和对话而非暴力或威权强迫,以此作为达成协议的基本要素。”(Beck and Beck-Gemsheim 2003:205)


应当指出,个体化命题作为一项理论建构捕捉到了西欧社会关系中本质性的变化;但是,其中某些变化在中国并不存在。最显见的是,在欧洲社会,个人权利和自由被视为是天赋的,并长久以来受到政治民主的保护;福利国家有效地控制了不平等差距;每个人的身份越来越多地由个体的生活方式和生平模式(biography)所决定,而不是受制于像家庭或阶级这样的社会团体。结果,日益由社会制度所定义的个体必须依靠福利国家提供的保障和财富以维持“本体论意义上的安全感”(Giddens 1991),这就是被贝克夫妇(2003)称为制度化个人主义的一个悖论式发展。然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使得利润之争不断加剧,大大提高了对于个体劳动效益的要求。西欧社会民主国家不得不通过推崇个人的选择、能动性、责任和“自助式生平模式”来减少个体对于福利国家的依赖。因此,后现代环境下社会和社会关系的个体化得到加速并加剧,从而导致了一个充满不稳定自由的风险社会(Beck 1992)以及多种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Bauman 2001)。


在何种程度上西欧的个体化命题可以被应用到其他类型的社会中去,例如目前仍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或者,中国社会是否正在走向个体化?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中国社会的个体化是以什么方式发生的?这些问题绝不仅仅出于学术兴趣;它们直接来自于中国人不断变化的生活经历并对现有的学术解释提出了挑战。现在就让我们转向一个认同政治的普通案例,关注中国个体化进程的某些特征。


暂住证的政治


2008年4月2日,以“老蛋”的网名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评论和短篇小说的自由撰稿人刘书宏先生在他的博客上发表了一份“我对我持有北京C类暂住证的声明”(刘 2008)。刘于2006年搬到北京,自此一直持有C类暂住证。刘认为暂住证作为户籍体系的一部分,将北京外来人口的低下地位永久化,使他们遭受各种公开的、制度化的歧视。此外,由于北京市政府根据外来人口的经济状况和在城市的居住历史分类签发暂住证(不同颜色的A、B、C类)并且强迫外来人口随时携带暂住证,这种政策和实践类似于上个世纪之交发生在南非的政府对印度移民的歧视。刘认为,这些做法违背了中国的宪法和多项居住条例,故须经由集体行动将之改变。圣雄甘地就是一个值得效仿的好榜样,他在1906年开展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公开烧毁了纳塔尔政府迫使印度移民携带的岐视性身份证件。但是,由于烧毁政府签发的身份证件在中国是犯罪行为,刘决定在左臂戴上有大写字母“C”的袖标以抗议北京市政府的不人道的政策。在他声明的结尾,刘还贴出两张他自己的照片,一张手持政府签发的C类暂住证,一张戴着印有字母的袖标。


之后三天内,刘的声明被22400人阅读,668人在网上跟帖评论,有效地使刘的个人政治成为公共和集体的政治(刘 2008)。大多数人赞同和支持他的抗议,一些人甚至称刘为马丁·路德·金式的英雄,并且希望同他一起开展进一步的集体行动。但有大约20%的读者与刘意见不一,称他为一个忘恩负义的外地人,只想占北京社会福利的便宜,是一个想要在短时间内声名大噪、给自己寻找商机的机会主义者。大部分的反对者都自称是北京居民,抱怨外来人口的大量拥入给他们可爱的家乡带来高犯罪率、拥挤、卫生条件差和其他丑恶现象。这些观点招致外来人口更进一步的反驳,他们强调外来人口的辛勤劳动对于这座城市的贡献,并抱怨本地人的歧视。一场言辞之争迅速升级为北京居民与外来人口之间在虚拟世界的敌对性对抗。然而,我们只有在更大的社会背景之下才能充分理解这次辩论的重要性和丰富内涵。


众所周知,备受诟病的城乡二元户口制度于1958年定型;它导致类似种姓制度般的社会分层现象,剥夺了农村人口享受城镇人口在激进社会主义之下所能享受的几乎所有的社会福利。为了维持这种城乡分立,20世纪50年代晚期开始,未经官方许可从农村向城市流动受到法律的禁止和严格的管制。流动人口必须携带其家庭的户口本(之后有详述),并在三日之内报告当地警方;没有本地户口,他们便不能租房。1978年经济改革之后,这些限制对社会流动性造成的障碍日益明显,于是户籍体制补充了一些新的法规,并逐渐变得宽松。其中一项便是1985年的暂住规定,其首次引进了一份正式的城市暂住证,并且解除了对外来人口租房的法律禁止。随着农村向城市迁移现象的迅速增多,对城市暂住的规定在各地经常各有变化。


在北京,政府2001年新发布的规定要求所有外来人口持有新的暂住证(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2001)。这一新的暂住证包括三种类型:A类发给那些在北京居住三年以上、被合法雇用、无犯罪记录的外来人口 ;B类给那些在这座城市居住一至三年,并达到后两个条件的外来人口;C类给那些在北京居住未满一年的人。由于A类暂住证是绿色,B类是黄色,C类是红色,于是有些外来人口便借用美国永久居民居留证的俗称而将A类证戏称为“北京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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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三类北京市暂住证。[图源:caixin.com]


2001年的规章还规定对持有不同类别暂住证的外来人口区别对待。“政府将主要保护并服务于A类证持有者;对于B类证持有者,政府会着力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控制的能力;C类证持有者是政府的重点管制对象,因此必须增加审查,预防和控制这类人口。”(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2001年)在2007 年,北京市公安局增加了补充要求(北京政府网 2007):例如,A类证所要求的在京居住年限提高到五年。但新政策也向不符合五年居住期的五类人群开放A类证:北京企业聘用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在京置业或投资30万元以上的人士;各级各类政府公务员;北京户口持有人的配偶;以及北京区级政府认可和授权的外来人口。


显然,暂住证将外来人口同北京居民在社会空间的等级安排上区别开来;三类暂住证的差别又将外来人口区分开来,在他们中间创建了一种等级身份。对外来人口而言,这是对其身份和个人权利的双重损害。尽管北京市政府声称,因为外来人口结构高度分化,这些规章都是用来更好地服务于他们的;然而其真正的目的却是监控,特别是要监控那些处于较低社会层级的C类证持有者。控制的准绳可以任由北京市政府在任何时候视情况而收放。例如,2008年获得A类证的外来人口数量减少,即便他们在居住年限、财产所有权上都达标(刘书宏属于后一种情况)。有人就此回应了刘的问题,透露说他已从当地干部口中得知,因为奥运会的缘故,北京市政府想要大规模清理外来人口,故在2008年将不会签发A类证。这种任意执法的做法在外来人口中激起了强烈的反应,他们感到受辱、蒙羞和愤怒。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官员的腐败。由于暂住证成为稀有资源,一些地方官员拒绝达标的申请者,却给有关系行贿的人发放暂住证。无论如何,如刘在网上声明中所指出的,三类暂住证的政策都只会给外来人口带来新一层的公开歧视和羞辱,给他们的日常生活、心理和自我认同造成严重的伤害。刘的博客声明为许多读者所认同,并且他们此后也加入同政府政策支持者的激烈辩论之中。


这一场匿名博友和网络读者间的论战,同互联网上每天出现的很多其他辩论一样,具有参与者对他们所写的不甚当真或是故作极端言论以吸引眼球的一面。但是,对这一事件仔细而深入的解读仍然能揭示出关于中国社会个体化进程,和关于欧洲个体化理论与中国社会变革之间联系与断裂的四个颇有意味的线索。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刘在声明中的陈述和其他人在网上的辩论,个体已成为基本的话语单位。当越来越多的读者以个人经历参与辩论时,自我身份认同的概念也作为另一个重要的社会范畴而浮现。回应刘关于自己符合A类证的在京置业规定却被任意发给C类暂住证的抱怨,许多外地人讲述了类似的个人遭遇并提出一个带有强烈的产权个人主义色彩(参见Macpherson 1962)的问题:“如果法律规定我只能暂时住在我自己的房子里,那么我是谁?”他们进一步质疑暂住的合法性:“为什么我只能暂时地住在我自己的国家,而迁徙和居住自由却是中国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


刘书宏暂住证事件的第二层含义是,个人权利意识日渐提高,个人幸福在中国公民心目中已经处于中心地位。刘的声明以在北京追求幸福生活是人人皆有的平等权利的思想为主题;这始终是辩论的焦点所在,尽管不同背景的参与者有着各自不同的表述。大多数刘的支持者都坚持迁徙和居住自由乃是普遍人权,并且必须涵盖所有中国公民。据此逻辑,不仅暂住证,整个户籍制度都应该被废除。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圣雄甘地和马丁·路德·金被一些评论者提及。而那些反对刘的声明的人们认为,北京居民的权利和特权是通过他们或他们父母辈在这座城市的辛勤劳动得来的;个人权利是挣得的,而不是天赋的。有趣的是,针对这一有效地将个人权利转换成为挣得的特权的论点,一些外来人口反驳说,他们已经通过纳税或打工为这座城市作出了贡献。他们巨细无遗地展示自己是如何通过纳税、创造就业机会、购买商品和财产来为这座城市作出贡献。这又反过来激怒了另一方,他们抱怨说正是成功的外地人的强大购买力使得许多北京本地人被逐出市场。


这一相当工具理性的论点在刘书宏的声明中也有所展现。他说他最不能容忍的不公就是尽管他在北京置业,也即在理论上已经符合A类证的条件,但仍然被发给了低档的本应只给来京未满一年的外来人口的C类证。赞同个人权利是挣得而不是天赋的逻辑,一些成功人士通过讲述自己的人生经历来说明他们如何通过非凡的成就最终挣得北京户口。他们试图说服其他外地人,尽管每个人都享有平等权利的观念十分美好,但由于人口庞大等问题,这一理想在中国不太可能实现。政府有理由为了社会秩序维持户籍制度,但应给予那些值得奖励的个人更多的权利(即挣得的特权)。值得注意的是,双方似乎都察觉到个体追寻个人幸福是一种零和游戏,双方都将在城市生活的合法权利视为一种有限的资源。从这一角度看,外来人口获得的便是北京本地人已经失去的。


第三,对个人权利的声张往往求助于国家并通常采取公众吁求的形式。上述相互冲突的意见表明,在中国,个人权利意识的提升并不是基于一种适用于每个个体的普遍的自然权利观念;参与网上辩论的外来人口及其反对者似乎都混淆了权利与挣得的特权,因此他们往往对谁值得拥有什么存在意见分歧。这种对个人权利的理解将最终导致竞争的个体寻求一个具有权力和资源的权威,来给予个体以挣得的特权。这和传统中国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模式保持一致,即国家是美德与绝对权威的化身,而个体则有赖于国家提供的保护和福利(Pye 1996)。


刘在他的个人声明中明确宣称:“我期待,我的行为能够促进政府尽快改革阻碍经济发展的落后的户籍制度,能够改良阻碍社会文明进步并让人民倍感屈辱的暂住证制度,能够重视中国区域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给社会带来的严重问题,能够让更多的人民享受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成果。而不仅仅是几个大型城市的常住居民。”(刘 2008)虽然多数外地人讲述自己因暂住证受歧视羞辱的经历来支持刘的呼吁和要求更好的待遇,但是另一方(包括北京本地人、新北京居民和持有绿卡的外来人口)却为北京市政府的政策辩解并支持维持现状。换句话说,这是个体公民对中国政府作出公开吁求以改变或维持决定特权再分配政策的典型个案。


这一个案绝非例外。例如,消费者权益可能是中国权利意识最为发达的领域,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有组织良好的消费者权益保障运动,并伴随有消费者协会和个人对消费者权利伸张的快速发展(Cmll 2006;Hooper 2005;Palmer 2006)。研究中国消费者和消费主义的资深学者贝弗利·胡珀(Beverley Hooper)建议用“消费者公民”这一术语来捕捉个人权利方面的进展。然而,整个消费者保护运动是在政府创建的框架下发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者和他们的对手,如销售商和制造商,都必须通过政府授权的机构来解决争端。正如胡珀犀利地指出,中国的消费者公民并不是针对国家,而是通过国家的支持和鼓励来针对市场伸张权利(Hooper 2005)。


这一个案的第四也是最后一点启示可以被称为互联网个人主义和网上集体行动,而这恰是个体在中国社会崛起的一项重要特征。由于互联网上活动的匿名性质,并且更重要的是,由于国家逐渐放松的管制,使得虚拟世界成为亿万中国人(或曰网民们)的日益重要的公共空间。一些人选择在网上展示私生活以凸显个性, 如2003年以在网上详细叙述自己的性经历而成名的木子美。许多人发现博客是最好的自我表达方式,到2006年中国已有3000万的博主,他们渴望在虚拟世界与陌生人分享他们最为私人化和亲密的想法。通过BBS、论坛和个人博客,中国网民已经形成了规模可观的公众舆论力量并对现实世界产生重大影响,如下面所述的2003年孙志刚案。


在所有施加给农村流动人口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中,最臭名昭著的是要求始终携带三证:居民身份证,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和当地劳动局签发的工作许可。未能携带其中任一证件的流动人口就会被划分为“三无人员”,并可能受到拘留和驱逐出城的惩罚。2003年,一名年轻的外来务工人员孙志刚因为没有携带身份证和暂住证被警方在广州市拘捕。他在一家收容中心被殴打致死,据官方说行凶者也是被收容的外来人员。拘留流动人口并将他们遣返回家的做法可以追溯到改革前的时代,警察的粗暴行为并不罕见。然而,由于孙志刚是一个大学毕业生,他的同学们迅速在互联网上传播他的悲惨故事,于是他的遭遇成了头条新闻,举国轰动,并很快在互联网和纸质媒体上引发了公众对农村流动人口遭受非人待遇的巨大抗议浪潮。公众舆论的压力是如此强烈,最终迫使中央政府废除收容遣送农村流动人口的做法。相似地,在同一年,黑帮头子刘涌是否应被处以死刑成为热议的焦点。互联网上强烈的公众舆论迫使中央政府干预这起有组织犯罪案件。由舆论声称刘涌贿赂省级高官和执法人员而造成了强大公众压力,中央推翻了省级法院的判决,重新判处刘死刑。这两起个案被视为2003年网民的胜利,使得许多人纷纷效法以互联网作为武器来维护个人权利,或通过公众舆论来寻求司法正义。有些尝试成功了,有些付诸流水,其他的则为国家力量所粉碎,其结果如何主要取决于该个案在多大程度上威胁到了政府的存在。刘书宏的博客声明及其在互联网上激起的辩论也同样应当放在互联网个人主义和网上集体行动的语境下来理解。


总之,刘对暂住证制度的博客声明事件揭示了以下内容:个体已经成为日常话语和行动的重要单位,但是个体的权利意识是基于对权利的中国式理解,即通过个人努力挣得的特权。这种对权利的理解和政治自由在公共生活中的局限性是相辅相成的;因此,主张个人的权利,主要是通过公众对国家提出诉求来达成。当一个问题具有政治敏感性,互联网便给崛起的个体提供独特的社会空间来和强势的国家进行对抗和协商,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体受到互联网匿名性以及大众参与规模的保护,从而导致了互联网集体行动在中国的风行。


暂住证政策的政治敏感性,和许多其他个案一样,来自于一个简单的事实,即,根据应正义而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体这一原则,一些个人或社会团体在现在的北京受到制度化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而这种歧视与不公却是国家所支持的。这些流动人口个体参与的正是吉登斯所说的“解放政治”,它既是欧洲现代化的一项特征,也是高度现代化时代个体奋斗目标向生活的政治转变的一个先决条件(Giddens 1991:210-213)。从历史上看,正是这种解放政治最终将现代个人主义和民主的价值内在化,包括对个体权利是天赋的这一基本常识,由此形成了个体化的前提,这就是贝克所指出的“文化民主化”(Beck and Beck Gemsheim 2003)。在当代中国,这样的前提显然尚未存在。


此外,由于现存的不平等结构是国家认可的并反过来支持国家权力,变动中的个体与国家的关系构成了个体崛起和社会个体化的轴心。我们应该将这种关系视为一个话语和实践的流动过程。如彭珂(Frank Pieke 2004)指出,国家并不是作为一个抽象的权力与权威实体凌驾于社会之上。目前中国尚未出现标志欧洲社会个体化趋势的生活政治或自我政治,因为对大多数个体中国人而言,日常生活的主要目标是改善生活境遇,而不是通过生活方式的选择来实现自我。换言之,在中国,崛起的个体在国家与市场设定的参数中活动。但是,一如刘书宏事件所示,个人力量的发挥转而重塑了个体、国家与市场之间的机制;这一点也清楚地展现在本书各章的复杂图景之中。


如何理解个体在中国的崛起


显然,一篇导言无法对本书所呈现的丰富内容做面面俱到的陈述,而我也不打算提供一个四平八稳的总结。相反,我将着重评议本书各章中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社会中个体之崛起和个体化命题的重要发现。


本书的每一章都在处理个体崛起的问题上自成一体,但它们通过三个主题共同描绘了一个正处于个体化进程中的社会的轮廓。首先,个体的崛起,作为上个世纪之交具有改良思想的中国精英的革命呼唤,已经成为21世纪之初普通人日常生活的社会现实;而这一变化反过来又促进了中国社会的转变。其次,这一转变的核心是崛起的个体与包括国家在内的多种形式的集体之间正在 进行的协商和抗争。家庭,作为历史上个人和国家之间的重要中介,在促进个人身份认同的形成上比社会更具影响力。第三,到目前为止,个体仍然被国家和社会(绝大多数个体也完全同意)视作达到一个更远大目标的手段,因此无法获得完全自决自主的地位。个人主义在西方社会是个体化的核心价值和自由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但在崛起的中国个体中却仍然有待发展。与此同时,也有一个相反的趋势,即出现了想要依靠集体保护并努力抵抗个体化变革的个体。在两种情形下,个体似乎都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概念。


个体的崛起


纵观本书,个体崛起的证据俯拾皆是:例如,生活理想中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强调,社会实践中更多的个人选择,以及个体从涵盖一切的家庭、亲属关系和社群等社会藩篱中脱嵌。大多数挑战以儒家观念为基础和集体导向的传统文化的新观念,出现在20世纪早期具有改良思想的中国知识分子的著作中。在这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人物是梁启超,他不仅向中国引介了这些思想,并且同时也给与个体崛起有关的一套思想添加了新的含义,诸如个体的自由、独立和幸福(见本书第六章)。然而,这些新理念在普通人日常生活中的实现却姗姗来迟,且只在改革后的时代才变得明显。


根据贺美德和庞翠明(第一章)的研究,自由、独立、自由恋爱和个人发展的观念在农村青年中广为传播,十分流行。这要归功于20世纪末流行文化通过大众媒体和流动的劳动力市场所产生的影响。个人主义思想和对一种更自由、更有助于自我实现的生活的向往激发了千百万农村青年离开父母、家庭和社群,从中国的各个角落到城市中寻求前景未卜的临时性工作;这成为通向脱嵌之路的明显一步。新一代农民工中很大一部分之所以离开故土并不是为了摆脱赤贫,而是出于要经历外部世界和长见识的刺激。他们着迷于自由和选择所许诺的美好远景,常常拒绝签署旨在保护他们基本权利的劳动合同;相反,他们希望拥有能随时辞职、去往新地方的自由。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延续性,农村人口被剥夺了成为城市居民的权利,因此永远是二等公民。但是这些农村青年常常责备自己没有好好读书,而不是抱怨社会体制所造成的制度性社会不公平。贺和庞认为,形成这种对成功或失败的强烈的个体责任感的根源在于劳动力市场的个体化以及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乏;这最终导致农村青年将个人选择理想化。


个人选择在农村的老年人中也同样重要。依据常识,老年人应该是农村人口中最少个体化的一部分。然而,曹诗弟和泥安儒(第二章)在对婚后从父居(即,年轻夫妇婚后和男方父母共同居住的风俗)日益式微的研究中发现很多老年农民迅速适应了空巢家庭中更为个体化的生活方式。许多年长的农民认为自主权和个人空间是这一新安排中最为可取的方面。虽然有些人依然将晚年等同于依赖子女,其他人则将之视为辛苦一生之后自己理应享受的一段闲暇时光。孝顺的观念也得到探讨和修正,这样前辈就不再期望成为其成年子女护理、关心、尊敬的中心。该文作者的一位采访对象认为“他是他,我是我”,这显然证实了对自由和选择的偏爱。


对个人选择的热望和坚持己见的勇气在孙大午身上获得颇为政治化的体现。孙大午年轻时就离开故乡去闯荡外面的世界,是一位出身于农民家庭自主创业的企业家。他经营农产品企业非常成功,收入颇丰,并因为拒绝向地方官员行贿和批评农民长期遭受社会不公的舍难现象而举国闻名。援引包括儒学和宪政民主在内的丰富思想资源,孙通过演讲以及在网上发文传播他自己的政治理念。约恩·德尔曼和殷晓清(第三章)对孙的传奇故事进行了详细论述,包括他2003年入狱及其支持者发起的营救运动,由此呈现了一个“自助式生平模式”的动人案例,即个体选择从旧有社会范畴中脱嵌并承担其风险,通过新的“自我政治”来创造自己的世界(参见Beck and Beck-Gemsheim 200:44-46)。孙大午的自我政治无可避免地挑战了国家政治,远远超越了个体身份认同的政治。德尔曼和殷准确地指出,孙大午代表了民营企业主这一新兴社会阶层的兴起。在从国家控制的经济部门脱离之后,他们必须找到新方式以建立新的共同体来捍卫他们的身份和自我政治。这种努力在国家和民营企业的关系中创造出新的维度,并发展出个体化时代政治活动的新形式。


无须赘言,个体总是受到其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并因而在作出选择和追求自由方面有着不同的取向。与农村居民珍视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选择不同,更与孙大午式的将自我政治扩大到解放政治的个体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经济条件较佳的城市人,特别是城市青年,往往通过消费主义实践来追求他们的个人自由和选择并展示新的生活理想。大多数城市青年喝着可口可乐,吃着麦当劳汉堡长大,并迅速发展了听嘻哈音乐、看NBA比赛的趣味。虽然他们被父母逼着刻苦学习,但他们希望在中国过一种第一世界的、后现代的生活(Fong 2004)。他们对父母的建议不屑一顾,染发、打耳洞、穿时髦衣服,无节制地扮酷。那些已经取得受人尊敬地位的成功专业人士,往往要在时尚餐厅的晚宴或外国旅游胜地之间作出“困难”的选择(Elegant 2007)。


韩寒也许是最有名也最具影响力的强调自我选择和自学成才的年轻偶像。他是一个高中辍学生,17岁时便出版了一本畅销小说,描绘中国应试教育体系的黑暗面。超过200万的著作销量和购买5辆汽车的能力使韩寒成为青少年乃至广大公众的终极偶像。正因为这样,他夸张的反叛和傲气的举止被中国媒体褒扬为个人主义和创造性,他那并非独特的宣言“我想做什么和我要去哪里,都是我自己的选择”被广泛引述,成为新时代个体的座右铭(Beech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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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韩寒在2010年香港书展上。[图源:Wikipedia]


个体从过去无所不包的社会关系中脱离出来是个体化进程的一个明确特征(Beck and Beck-Gemsheim 2003)。这也是本书一到四章共有的一个主要发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和西欧后现代福利国家不同,中国目前的脱嵌化趋势(特别是在公共生活领域的脱嵌),与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所倡导的市场导向的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虽然在具体方面各有不同,但是这些改革方案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一方面放松国家对产品、劳动力和资本市 场的控制,另一方面将个体从先前无所不包的农村集体和城市工作单位中解放出来。一些人称赞这些改革兑现了国家关于自由市场经济的承诺,另一些人则批评或反对,认为这是国家在推卸其社会责任。就此而言,整个改革开放时期都可以看作是国家通过消除或减少之前的制度性支持为个体松绑但是同时又力图保持对个体的政治控制的一个过程。这种从社会主义脱嵌的过程一直受到那些乐于寻找新机遇的个体的欢迎并被誉为个体的解放;但是对于那些企图维持其特权的个体而言,这意味着被国家抛弃,因此必须抵制。换言之,我们可以区分自愿和非自愿(或强迫)的脱嵌。


自愿脱离社会主义实践的最著名的例子便是安徽省小岗村的18位村民如何率先点燃1978年农村改革星星之火的故事。迫于贫困和对农村集体化的深深失望,这些村民决定将土地的集体经营改为家庭承包。各个农户将承担确保完成国家征购粮的责任;此后,他们将拥有在市场上卖余粮的自由。这在当时是非法的,并且很容易被定为反革命的行为。为了分担风险,村民们在一份生死合同上按下手印,承诺如果他们的领头人或任何其他人被国家监禁,其他村民将资助受难者的家庭直至其孩子成年。幸运的是,当小岗村的试验取得巨大成功时,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强烈支持这些村民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改革,最终为中央政府接受并在全国实施(见Zhou 1996)。


小岗村村民们愿意承担这么多责任,甚至被监禁的风险的原因之一,是极端贫困以及接近崩溃的农村经济。在这方面,他们并不孤单。因此,看到国家没有惩罚小岗村村民和其他地方进行类似试验的村民,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便很快进行效仿。他们离开社会主义集体制的强烈意愿不仅加速了初始的改革,还改变了其路径,并最终导致1982年至1983年间全国范围内的非集体化。1978年至1983年间成功的农村改革使村民和国家双方受益,并对同时进行的城市改革起到了强烈的推动作用。


然而,从城市社会主义的脱嵌却非常不同,是一个充满抵抗和社会不满的过程。其根本区别在于,城市居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受到更好的保护,享受终生就业、退休养老金、免费医疗、住房和教育补贴,其他津贴以及雇主即国营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工人和其他国家雇员十分依赖于各自的工作单位,以至于他们甚至发展出一种工作单位的身份认同和个人对单位及其领导人依赖的文化。这被魏昂德(Andrew Walder)称为“组织化的依附”(1983)。城市居民的利益、特权和优越感通过各种国家制度而建立;户籍制度从法律上禁止了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从而将乡村与城市隔离超过20年。因此,城市改革实际上意味着国家不得不迫使企事业单位职工从社会主义制度中脱离出来;这显然不是一个受欢迎的举措。最广为人知的是国有企业职工对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精简改革和国企私有化广泛而强烈的抵制,因为工人们采取了公众抗议的形式(Li 2007)。


与集体若即若离的个体


有趣的是,本书很多章节也描绘了个体不断进出集体,若即若离的图景,特别是个体与家庭的关系。


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家庭仍然是正在崛起的个体的重要资源。例如,农村老人选择在一个空巢家庭独居(见第二章)并不一定意味着家庭已不再是老年抑或青年个体农民最重要的生活目的。对老年村民选择独居的另一种解读是,他们有意如此,以便和他们的已婚子女能够保持良好的关系,并在他们年迈到无法自理时得以最终搬回子女的家庭。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曹诗弟和泥安儒研究中的大多数有独立思想的农民都是尚能自理的“年轻老人”, 这种现象也可见于别处(见Yan 2003:178-182)。底线在于农村养老的唯一来源仍然是家庭,尽管具体居住形式可以改变。同时,传统的理想家庭形式已失去其制约力量,所以个体可以作出不同的居住安排,以满足其个人需要。


家庭同样也可以作为一个“想象的共同体”发挥着塑造个体身份认同的重要作用。例如,贺美德和庞翠明注意到青年农民工的高度流动性、不可预测的就业情况和对个体选择的强调并没有使他们远离作为生活意义单元的家庭。虽然坚持自由恋爱寻找配偶的个人权利,农村青年也寻求家长的支持并且慎重考虑家庭利益。由于他们在城市的边缘地位,农民工对公共政策或官方组织的集体生活漠不关心,这反过来又使家庭成为实际的、象征性和情感上都十分重要的小集体。


但是,个体与家庭制度的关系中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变化。在传统关系模式中,个人是为了延续其(或其丈夫的)家庭而存在,不是为了服务于个体的需要而创造家庭。在更高层次上,个体家庭的存在是为了延续宗族的血统,而不是反之(Baker 1979)。因此,集体(无论是家庭或宗族组织)通过传统来左右个体的选择。我们在一二两章所见的则大相径庭。家庭不断变动以服务于个体对其如何参与家庭制度实践的需要,而传统已经失去了其绝对权威。这些个案实际上回应了个体化命题的一个重要论点,当个体从包含一切的社会范畴中脱离出来,传统和集体都不会消失;相反,两者都成为正在崛起的个体可资利用的资源。


对于享受更多和更自由的社会空间的城市人口来说,家庭不是个体相关联的唯一集体。茹兰兰(第四章)介绍了一组城市青年的个人经历,他们试图通过志愿者服务的形式帮助他人,从而创造他们自己的生涯道路。志愿者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Jankowiak 2004)。乍一看,这些青年志愿者似乎尽力重新嵌入而不是脱嵌。但是,以一个半自治的公民协会来开展这一新的集体经验的前提条件是从工作单位脱离出来的志愿精神,像茹兰兰所示,在过去,单位垄断了所有社会活动的组织资源,包括志愿工作。然而“组织化依附”的社会主义遗产(Walder 1983)并没有完全消失。茹兰兰有意识地引入个体的视角,展现了当地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一个多意义、多层次和多功能的志愿工作过程。这一协会由都市青年白领选择和参与,但由中国共青 团领导和拨款资助。组织者和青年志愿者对个体选择的强调,将这种新形式的志愿精神同社会主义时期有组织、强制性的义务劳动区别开来。在年轻人中做志愿服务的动机和目的都是高度个体化的,从努力扩大个人的社交网络、在一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寻求一种有意义的生活、对领导技能的自我训练,到捷径入党这种更为机会主义的考虑。然而,他们都必须通过志愿者协会的领导和组织来追求自己的目标,这反过来又与党和国家形成了密切联系。结果,青年志愿者必须参加学习班,在其志愿工作中开展官方的宣传工作,并在政府指定的日期组织志愿服务活动。


在第五章里,魏安娜对如何在当代中国定义和发展个体展开研究。在抽象的层面,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子都认同“人的解放”是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的成就之一。然而,在探寻并说明获得解放的人的特点和本质方面,研究却少得多。人是什么:是个体,人道主义的自我,社会角色扮演者,还是复数概念的人民?魏安娜注意到,过去30年中国文学中的一个主要趋势就是在现代性的语境下反思与构建个体。


和本书多数作者不同,魏安娜并未采用贝克夫妇创立的旨在强调第二次或晚期现代性的个体化理论模式。相反,在一种现代主义式的框架下,她审视中国文学的个体并发展出一种双重人格模型的论点。通过引述史蒂文·卢克斯(Steven Lukes 1985)的作品,魏安娜试图辨识崛起的个体中国人的特点。这是一个将其他人同样视为自立、自决、独立的个体的个人,还是一个完全依靠内在社会架构和个人继承或获得的社会地位来建构自我关系型的个人呢?必须指出的是,人格的文化建构一直是人类学的关注核心,而马塞尔·毛斯(Marcel Mauss)早已指出在现代西方不可分割的个体和多数非西方社会关系型人格之间的区别,并以此来追溯人类社会的人格进化发展(见Mauss 1985)。尽管有着化约主义的不足之处,毛斯这一模式仍然可以提供一种抗衡当前欧美关于个体的诸多理论,如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以及第二次现代性的个体化命题。


魏安娜认为20世纪80年代的文学作品专注于个体在中华民族/国家和历史架构下的(重新)建立,通过社会角色、传统美德以及具有历史意义的目标来突出个体。90年代,新趋势转向个人化和私密化;个体被主要描述为一个自由运行的孤独主体,充满欲望和痛苦。然而,物质主义的和私密化的个体的内在力量只能源自于与家庭和朋友网络的纠葛,这显示了在脱离集体之后,个体难以承担独立自主的重担。魏安娜强调全球化的影响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90年代后期以来并行发展的两大趋势,即对私人领域个体取向的日益着迷和对中华民族和文化的新一轮关注。


魏安娜结论是个体与集体之间消极或积极的联系一直都是中国文学关心的重点。那种西方式的、作为不可分割的实体和真正自决与独立的个体尚未在当代中国文学中出现。然而,文学的个体形象仍在变动中,从而与传统的社会角色扮演者有所不同。魏安娜特别指出了 2004年出版的一部非常受欢迎的小说《狼图腾》中所提倡的理想人格类型便是这种变动中的个体形象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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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004年长江文艺出版社首版《狼图腾》封面。[图源:Wikipedia]


《狼图腾》鼓吹的狼道要求理想的个体既是自力更生积极主动的人,同时也是其团体的成员,自律并服从权威。魏安娜指出,狼群内的互动模式展现了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理想关系。“每个成员都是独立、狂野而自由的,与此同时又忠于其群体并且愿意为团体的生存而做出牺牲。这是一种严格的等级体系,以一位有力和智慧的领导人为核心,其权威不容置疑”(见本书第五章)。


作者姜戎提倡、并被广大中国媒体和民众所称羡的狼道,或曰守纪律的个体性,其实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实际上,这在相当程度上重复了20世纪初中国精英对西方个人主义的早期话语和理解,正如鲁纳在本书第六章所示。


话语和实践争议中的个体


聚焦于现代中国最重要的启蒙人物梁启超,鲁纳认为,第二次现代性的利他个人主义,即贝克夫妇个体化理论的另一重要元素,在某些方面已经由中国知识分子在第一次现代性语境下大举推动了,因为中国话语中的自治个体始终要根据社会或国家来定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鲁纳对梁启超个人自由观的几次变化的分析。在1899年发表的许多文章里,梁将不受约束的自由视为达尔文主义意义上的生存关键,而这种自由的概念适用于任何实体——无论是个人、团体或整个社会。三年以后,梁开始将个体自由解释为公民享有的有限自由,而达成这种自由的目的是促使个体对集体利益作出贡献,特别是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富强而奋斗。在访问美国并见证当地华人团体中的宗派主义之后,梁启超确认过度的个人自由会有害于民族利益并因此转为对个人主义的激烈抨击者。


不论他对个体自由的概念有何不同的解释,梁启超总是根据个人自由对团体利益的贡献来评估其价值。即使在他相信个体生存自由重要性的早期阶段,个体生存的最终目的还是国家利益,即“种的生存”。梁启超对此最为明确的阐述,可见于鲁纳的这段引文:“团体自由者,个人自由之积也。人不离团体而自生存,团体不保其自由,则将有他团焉自外而侵之压之夺之,则个人之自由更何有也。”根据这种逻辑,梁启超才将英文的“自决”(autonomy)阐释为“自治”(含自律之义,self-discipline)并将自治视为现代个体最为重要的特质。


必须指出,当梁启超对个体自由和自治作出这些论断的时候,中国正面临来自西方列强的严重挑战,并且被迫寻找新的方式来捍卫其生存;否则,中国就将成为殖民主义的另一个受害者。然而,在一个完全不同的背景下,带领共产党在中国取得胜利的领导人毛泽东也同样强调了约束个体以服从集体利益的重要性。如余凯思在其文开头所引述的语录所示:“我们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毛1968年,引述余凯思一章)。


将梁启超对自由和自治的解释同毛泽东对党的纪律的强调并置(同时兼顾前述姜戎小说里的狼道),我们能发现什么共通点?首先,个体的价值——无论是自由的、有纪律的,还是狂野的个人——由个体对某个既定集体的贡献来决定;由此,个人身份是由其相对于该集体的等级身份关系来界定的。集体的性质和边界在不同情况下会有很大的差别,如从家庭直到民族国家都可以是这个既定集体;但是,个体和集体之间的关系仍然保持不变。贯穿整个20世纪,个体和集体之间的关系经常被中国知识分子阐释为“小我”和“大我”之间的关系,小我的价值是由其同大我的关系来定义的(见Liu 1995)。有关小我与大我的话语很复杂,是另一个研究领域。我在这里仅仅指出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子对于个体和自我的理解都是从个体和集体的实践功能和物质利益出发,而不是从本体论或存在意义的角度出发(将自我一分为二成小我和大我,在本体论层次上不会有太大意义)。


此外,通过对梁启超观点变化的分析,鲁纳还揭示了梁启超对西方思想的理解、接受或拒绝的根本动力是寻求富国强兵以恢复中国在世界舞台失去的光荣的道路。出于这样的实用主义视角,判断任何思想(包括个人主义)的价值的标准就是它的实用功能、力量和实际效果。也就是说,功效是评估舶来理念和思想的最终标准。在这方面,梁启超并非唯一的例子;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子对待西方思想和理论都遵循同样的路径。现代化压缩时间的特点已经使得检验西方思想的时间越加缩短,几乎不允许中国知识分子真正理解像个体自决、个人权利或自由这样的概念。其结果就是我称之为现代中国话语中个人主义的“翻烙饼遭遇”(Yan 2005):即,为了救亡图存,近代以来这些观念屡被提倡也屡受谴责。


在梁启超倡导自由必须服从民族国家利益的自律个体不久以后的1910年代,一些中国知识分子开始将个体置于国家和其他集体的对立面。对他们而言,最重要的是个体的自我实现;国家、社会、社群和家庭都应该致力于为个体的发展提供条件。这种全新的、积极的个人主义的形象推动了五四新文化运动,自我的解放和人文主义文学在这一时期成为核心议题。但是,这一潮流很快转向相反的方向。自1920年起,左翼理论开始批评个人主义,认为其消极、被动,对社会具有破坏性的价值。例如,五四运动期间倡导个人主义最为著名的人物之一陈独秀的立场在1922年发生180度的大转弯,谴责个人主义是一种对社会不负责任、虚无主义的思想。这些左翼观点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力(见Liu 1995)。


中国共产党自然地将西方个人主义视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在意识形态上的敌人。经过从20世纪20到70年代的反复宣传和政治运动,个人主义已经被彻底妖魔化为垂死资本主义文化的腐败、不负责任、反社会的价值,以自私、对他人缺乏关心、厌恶组织纪律和失控的享乐主义为特征。这种个人主义的邪恶形象突然在80年代之后的改革开放时期得到平反;它被重新发现并被认定是西方现代化的原动力之一,能够刺激个体能动性和经济增长。然而,中国知识分子却从未认真严肃地致力于探索作为哲学和政治理论的个人主义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它在西方文化中的作用。因此,过去对个人主义的理解仍然保持不变。个人主义仍被视为一种自私的、功利的和享乐主义的道德观,将个体自身利益置于集体和他人利益之上。唯一的变化是之前对个人主义这些特征的谴责和批评,现在被公然的颂扬和钦佩所取代(Wang 2002)。


在我看来,多数中国知识分子对个人主义的理解至少是片面的和偏颇的。引介个人主义和其他西方思想是为了富国强兵和建造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受限于这样的工具性目的,上个世纪初具有改革思想的中国精英无法理解现代的个体是自决、自立、独立并将其他人视为同样自决自立与独立个体的行动者,正如梁启超一例所示。1949年以后,这样的个体一直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话语所谴责和拒绝的资产阶级主体形象。这也难怪魏安娜无法在中国文学中发现真正的个体。同样可以理解的是,在改革开放时期的社会实践中,为什么个体在某些社会实践领域显得如此独立,但价值、信仰和自我认同的领域仍然依附于集体(参见第一章和第八章)。这是当代中国个体崛起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特点,我将之称为不完整和无公德的个体(Yan 2003)。


与魏安娜考察中国文学中真正自决的个体不同,余凯思(第七章)从法律的角度研究中国的个体,并且相当令人信服地证明了中国缺乏对个体自决的社会/文化/政治的承认。自由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所有权利和义务都必须源自个体、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个体和国家之间的互动与个体利益息息相关也最为复杂。据此,余凯思指出刑法制度的两种基本模型。罪行控制模式强调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在压制个体侵犯方面的作用,程序正义模式出于对个体公民不可剥夺之权利的保护而聚焦于如何遏制国家权力。换言之,这里最关键的区别是个体在与国家或任何强势团体的关系中是否享有不可剥夺的个体权利。


通过考察晚清、民国和毛泽东时代的刑法制度,余凯思认为虽然个体在刑事司法上的重要性出于各种原因得到强调,但以上三种体制都没能发展出可以保护个体不受过度的国家权力侵害的个体权利概念。传统中国法律的基本参照点不是个体,而是集体。在民国时期,尽管对犯罪个体所属的集体施加肉体刑罚的传统做法已经被只处罚犯罪者个体的现代监狱制度所取代,个体仍然是社会秩序所关照的对象,而不是不可剥夺权利的拥有者。但是,民国时期的个人主义视角在毛泽东时代的激进社会主义下基本被废除,刑法被国家用来创造一个具有凝聚力的统一社会,在其中个人利益被迫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合为一体。


余凯思对中国的刑事司法的分析发人深省。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用于管理社会的规则体系,法律在本质上就和主导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就关于个体的观念而言,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这一法律概念的缺乏,实际上反映了自我和个体的观念是如何在社会实践中经由文化构建并在政治上实施的。由于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一概念的缺失,个人将无法获得真正的自决。因此,在中国,西方的个人主义从未被理解为一种可以解放中国个体的反传统思维模式;相反,它是作为救亡图存、建设强大民族国家的工具而被引介、使用的,正如鲁纳和魏安娜所著篇章所示。


李明欢对中国东南松坪农场的工人这一特殊团体的研究(第八章),从历史的角度探讨了个体如何通过重新设计一个新的集体身份来抵制强加而来的个体化进程。这一个案研究尤其值得注意,因为它不仅揭示了抵抗个体化的反向运动,而且还展示了个体概念所具有的高度争议性特点。


作为海外归侨,这些农场工人大多是20世纪60年代的东南亚难民。国家建立了若干国有农场,招募归侨为非农工人,这意味着他们同城市工人享有类似的福利待遇。这是一项让当地村民强烈觊觎的特权,因为国家正是从他们手中征地来建立这些农场。在90年代,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持续深化、竞争日趋激烈,国家决定停止对亏损农场的补贴,将土地分配给农场工人,把他们转为个体经营的农民。失去了国家提供的保障和福利特权的农场工人先是感到震惊,感觉像“一个婴儿突然失去母亲”一样。但是,他们后来以不同的方式作出反应。其中一些人抓住国家和市场提供的 各种机遇,成为相当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向城市转移或是离开中国。另一些人向国家吁求他们失去的特权。这一农场工人团体通过重述自己的历史和文化遗产来强调他们爱国华侨的集体身份,从而有效地打出政治牌。因为国家与数以百万计的海外华人有着极大的相关利益,他们向中国的投资对经济起着决定性作用。最终,这一团体成功地施加了足够的压力,使国家改变其部分政策,重新赋予他们一些特权。


这一案例是从社会主义强制脱嵌大趋势的缩影。在国企改造的名义下,许多国营企业被关闭或出售给私人企业家,3000万工人下岗。这些下岗工人被廉价买断工龄,或是完全失去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及其他福利。他们像李明欢研究中的归侨一样,以各种方法向国家请愿,从个人向领导的请求到大街上的集体公开抗议。同样,他们也诉诸于原来的集体身份,即无产阶级成员的身份,他们以此作出强烈的道德诉求,声称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主人和革命的主要力量,他们理应从国家获得更好的待遇。


李明欢的研究有何启示?首先,强制脱嵌往往会导致严重的负面结果,因为它将先前政府和社会机构应负的责任简单地转嫁给毫无准备或不愿离开这些机构保护伞的个体。这些个体往往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如果选择权是个体化的主要指标之一,那么强制脱嵌实际上剥夺了一个身处弱势团体的个体作出选择的权利。结果,个体化进程既造成赢家也产生输家。这种零和博弈的负面结果在中国尤为突出,因为大多数中国人个体仍然在为改善他的生活而不是丰富他们的生活方式而奋斗。失败往往意味着失去一个人的生活机会。


第二,至少在那些失败的个体看来,面对国家决定将他们从社会主义保护网中驱逐出去的境遇,毛泽东式社会主义的集体身份仍然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好方法。我怀疑有多少中国人仍然坚持过去那种集体主义的核心价值,诸如集体利益始终高于个体利益。然而,如果需要,如李明欢的个案研究所示,许多人可以轻松地援引社会主义的集体身份以追求他们的个人利益,而对两者之间的矛盾视而不见。换句话说,虽然失去了以往无所不包的权力,社会主义的集体身份仍然可以作为个体可资利用的资源。这种对集体身份的工具性使用绝不仅仅属于老一辈。最近的研究显示,党员身份在许多雄心勃勃的中国青年中非常抢手,他们会为了职业发展和社会地位提升而付出巨大努力争取入党(见本书茹兰兰一章)。


松坪农场的案例指出,个体身份和集体身份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行动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通过个体与国家代表之间的互动来进行协商。如彭珂(2004)所指出的,国家在本质上是一套制度、行动者的网络和社会内部的实践。个体可能会找到不同的方式来接触国家不同层次的行为体和代理机构。在松坪场的案例里,个体通过使用社会主义集体身份话语来与国家接触,从而达到他们的目的。


结论


总之,本书的作者们捕捉到了当代中国崛起的个体的重要特征,并且根据详尽的实证研究生动地揭示了崛起的个体如何伸张及维护其权利以抵抗无所不包的社会制度和强大国家的限制。然而,个体中国人的崛起并没有增强西方个人主义意识形态在中国的影响。个人权利主要被理解为挣得的特权,而不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见我在本文“暂住证的政治”这一部分对刘书宏事件的探讨),个体身份仍然是经由个体与某个集体的关系界定的,尽管所隶属的集体可以由个体选择,如更为民主化和私人化的家庭。更重要的是个体与国家间的关系仍然是变动中的社会关系结构的轴心,而社会力量还没强大到成为崛起的个体重新嵌入的新空间。


正如一些章节所示(见第一、四、五、八等章),在市场化的环境下被拔地而起、切断联系的威胁可能会迫使崛起的个人在现存的集体性(即家庭抑或国家)中寻求保护和生活意义(参见Pye 1996)。


因此,作为一个整体,本书展现的个体形象充满矛盾并形成两个饶有趣味的对比。首先,在话语、文学形象和法律方面考察中国的个体的三章告诉我们,个体中国人还未崛起为一个真正自决、独立和自立的行为主体;有趣的是,那些研究当代社会实践的章节展示个体中国人能够发挥能动性并因此在崛起过程中达成真正的主动。我们如何来理解这一意识形态和实践之间的脱节?


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线索是要仔细考察个体化的具体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追求个人选择和自由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小心避免涉及国家权力和公共生活中的政治敏感区域。例如,汉娜(Hannah Beech)在对最为个人主义的中国青年[如登上2004年2月《时代周刊》(亚洲版)封面的高中辍学生作家春树]的分析中说,“春树坦率描写自己的生活,但她远离民主、自由和平等之类的宏大意识形态,而这往往是促使西方同类年轻人写作的动力。”在与 一位记者交流时,春树明确解释了她的选择:“我们的自由概念是不同于西方的。我们期望有身体上的自由,去自己想去的地方,做自己想做的工作,拥有自己想要的朋友。现在我们还无法如此关注精神的自由”(Beech 2004)。相似地,小说《狼图腾》(见魏安娜一章)中所描述的自律型个体就反映了精英们的同样选择。泉州青年志愿者所选择的理性策略(见茹兰兰一章)提供了个性发展中的文化扭曲的另一实例。


第二个对比存在于乡村的个体(见第一、二、三章)和城市的个体(见第四、五、六、八章)之间。有人可能会直觉地认为城市的个体会比乡村个体更可能自愿从现存社会制度的限制中脱嵌,更愿意承担风险和责任来交换个体的自由和机会。有意思的是,本书呈现了大相径庭的发现,即城市的个体往往更倾向于抵制个体化趋势,无论是通过捍卫其集体身份还是通过寻求国家保护。如果考虑到乡村个体受教育程度低、拥有少得多的经济和社会资本这一点,这一对比就变得富有深意。


最新的研究还表明,相比于农村,城市里养老问题并不严重,与成年子女生活在主干家庭里的城市老人要多于农村老人(参见 Ding 2003 )。农村与城市的对比也反映在日益增加的公开抗议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村民们为农田和其他重要生产资料被强征而诉诸法律或挑战当地政府,以伸张他们的个人权利(O'Brien and Li 2006)。相比之下,城镇职工组织起来,往往用工人作为新社会的主人这样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向国家请愿,为失去的工作和福利寻求赔偿(Lee 2007)。只有孙大午,一个来自农村的民营企业家,敢于公开挑战地方政府,并质疑国家政策,他始终认定自己是一个农民,这并非偶然。在这里,更为个人主义的农民挑战了我们的惯常思维,即认为受到更好教育、更见多识广、经济上更安全强大的城市人会更加个人主义。


为什么农民比城市居民更加拥护个体化?一个简短的答案是,中国社会主义下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农村居民成为二等公民,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有的社会福利。这种制度安排将农民变成无产阶级;借马克思的话来说,除了镣铐之外,农民没有什么可失去的。他们从先前深嵌于其中的社会主义集体所得甚少,因而有着强烈的脱嵌动力。在改革时代,他们仍然外在于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体系,必须依靠自己以保障自己和家庭的生存和福祉,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了也只能责怪自己。相比之下,城市人在过去和现在都仍然经由社会福利计划受到国家的保护,所以他们从现存社会制度中脱嵌的动机自然要弱一些。第八章呈现的案例在这方面相当具有启发性。李明欢研究的归侨住在乡下并以务农为生,应该被视为农村人。然而,仅仅因为他们被官方的户籍制度列为城镇居民,他们便与该地区的其他村民不同了。他们强烈抵制市场化和个体化趋势,企图用各种政治策略来保持其旧有的国营集体农场成员的现状。换句话说,在乡村中国崛起的个体更应该被理解为是对社会主义下制度性歧视的一个自我保护式的反应, 而不是由自决和自由理念所激发的进展。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家庭仍然是一个有意义的集体单位,也是崛起的个体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中国个体崛起的复杂图景向个体化命题在中国的适用性提出挑战。贝克夫妇明确指出,社会民主和福利国家构成西欧个体化进程中最为重要的先决条件。为了澄清对他的理论的各种误解,乌尔里希·贝克在2000年的一次采访中声称:“在后福利国家境况下,工具性社会关系的资本主义市场生产出了从来没有人想象得到的东西种充满文化民主化思想的个体化。”(Beck and Beck-Gemsheim 2003:205)显然,在中国,内在化的民主和福利国家目前都不存在。此外,如果“第二次现代性”这一术语指的是如贝克夫妇所说的,一个后民主、后福利国家的新时代,那么本书中所探讨的崛起的中国个体便仍然在为属于西欧第一次现代性的那些目标而奋斗,诸如舒适的物质生活、有保障的就业、福利待遇以及旅行、言论和参与公共活动的自由(关于这一论点的更多论述,见Yan 2009的结论部分)。


然而,中国的个体同时也生活在一个后现代的环境中,这其中有全球化浪潮在政治威权主义的环境下创造出来的流动型劳动力市场,灵活的雇佣机制,日渐增加的个人风险和孤独感,亲密关系和自我表达的文化,以及对个性及自立的强调。换句话说,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的境况同时并存于当代的中国社会,崛起的个体中国人必须同时面对它们。这种多层次、多时空的混合正是本书所展现的个体中国人崛起的复杂进程之特点。更重要的是,中国政府,和其他处于市场经济中的国家一样,一直在积极地促进将更多责任转移到个体身上的体制改革,倡导有利于个体选择和创造性但不会挑战国家垄断权力的社会变化。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确是在经历一个独特的中国式的个体化进程。如果我们时刻记住中国的个体化路径在许多重要方面与众不同,有待于更为系统化的研究,那么欧洲社会理论的个体化命题就可以成为一个极有价值的观察视角和强大的分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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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阎云翔于《“自我”中国》第一章前所作导论,程叶译。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部分注释与参考文献,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〇封面展示了一个城市的天际线,其中可以看到密集的高楼大厦和一些较低矮的住宅建筑,这种新旧建筑并存的城市景象,反映了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变迁和多样性,同时也可能暗示了社会经济差异和城市化进程中的挑战,捕捉了城市生活的复杂性和活力。[图源:nytimes.com]


〇编辑/排版:顾谖 nili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