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低温津贴亟待“升温”
进入冬季,随着多地气温骤降,低温津贴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劳动津贴。根据国家标准《低温作业分级》,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作业,属于低温作业。长期在寒冷天气下工作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比如常见的“冻伤”就是长期低温作业带来的职业病。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为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人等长时间在户外工作的群体发放低温津贴,也是保障其基本劳动权利的需要。
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在低温的劳动环境下,用人单位应支付低温津贴。给员工发放低温津贴属于法定责任,也是相关劳动群体所拥有的法定权利。然而,低温津贴在一些地方“遇冷”,不少劳动者甚至不知道自己有该项权益,自然也从未领取过。
低温津贴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之一在于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各地对低温津贴的具体政策和执行情况有所不同,发放的条件和标准也不同,比如有的地方规定要在低于零下25摄氏度的环境下连续作业4小时,才符合低温补贴的发放条件;有的地方则规定每年12月至次年2月,为室外作业的劳动者发放每月最低200元的低温津贴。
在寒冷的冬天,低温津贴亟待“升温”。一方面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低温津贴标准和发放条件,避免标准不一、执行混乱的情况,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监督,有力督促用工单位依法用工,使其履行对劳动者“低温”关怀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劳动者也需加强权益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天宇)
来源:《中国工人》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