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固镇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公安、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将坚决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发火灾、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固镇县公安局:110 0552-6073199
固镇县应急管理局:0552-6822108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552-2133010
固镇县消防救援局:0552-119
固镇县公安局
固镇县应急管理局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固镇县消防救援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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