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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完娃后才知道“准丈夫”竟是“已婚男”!这笔赔偿怎么算?法院判了

两情相悦、怀孕生子本是喜事一桩,岂料孩子落地,却发现“准丈夫”实为“已婚男”!这该怎么办?女方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控诉由于男方的恶意隐瞒欺骗,导致她怀孕生子,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损失以及严重的精神损害,要求道歉并支付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广东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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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冯某(女)与穆某(男)在朋友聚会上相识,穆某对冯某一见钟情,并展开猛烈的“恋爱攻势”。不久,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

同居期间,穆某多次与冯某承诺要与她登记结婚,并在冯某怀孕后着手准备结婚相关事宜。

2022年1月,两人的孩子出生,此时冯某却意外得知穆某实际已婚已育且婚姻关系仍在持续。冯某无法接受,随即与穆某分手、分居。

冯某认为,由于穆某的恶意隐瞒欺骗,自己怀孕生子、哺乳,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损失以及严重的精神损害,遂以穆某侵犯自己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穆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诉讼中,穆某承认自己隐瞒婚姻情况确实不对,但以自己实际承担冯某产期大部分医疗费用以及向冯某每月支付2000元孩子抚养费为由,主张并未直接侵犯冯某人格权、不应支付冯某诉请的相关赔偿。

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人格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穆某在已婚已育情况下,恶意隐瞒婚姻状况,以婚恋交友为名骗取冯某信任,与冯某同居,致使冯某抱着与穆某共同建立正常家庭婚姻关系的期望怀孕生子,严重伤害冯某的身心健康。穆某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其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侵害了冯某合法权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穆某向冯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现代社会倡导恋爱自由,但自由并非毫无边界。本案中,穆某刻意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冯某建立恋爱关系并作出结婚承诺,致使冯某在被欺骗与隐瞒下,错误处分其性权利与生育权,身心均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而穆某作为已婚人士,婚内出轨他人并同居,亦违背了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的忠实义务。穆某的上述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构成对冯某人格权的侵害,应受到谴责并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此外,冯某如果认为穆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重婚罪,可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穆某的刑事责任。

当下,社交方式多样化、婚姻观念多元化,但道德和法律是社交的底线,任何人都不能逾越,否则将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律的制裁。现实中,不论男方、女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真诚交往。法官提醒,在坠入“爱河”的同时,也应保持理性,切实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于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留必要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彭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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