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没药花园,今天继续为大家讲述一起发生在甘肃的掏肠案件。
十、审判经过
2005年1月6日,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张掖“8·12”、“9·20”掏肠惨案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甘州区法院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四项罪名对“掏肠恶魔”乔建国提起公诉。辩护方是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亚萍、余虎。
在连续两天的庭审中,乔建国只承认了3起未遂案件(何某某、曹某、彭某)为自己所为,对杀害琳子、残害小花的2起案件当庭翻供,拒不承认。当检方宣读了公诉意见书后,乔建国突然向法庭提出:“我要求法庭将我的案子公开审理,只有公开审理,我才会对受害者家属有一个满意的交代;即使死,我也要死的堂堂正正,死的明明白白,不能就这样去死,因此,我最后提出一个要求,将我的案子公开审理。”
他还要求法庭出示证明他作案的直接证据,譬如他的指纹和身上粘有受害人血迹等,还要求指认他犯罪的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
法庭当庭播放了一个多小时的证据录像后,乔建国以沉默抗拒。
1月17日下午3时30分,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乔建国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杀人罪(琳子、小花一案)判处被告人乔建国死刑;以抢劫罪(应是指抢何某某手机)判处乔建国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强奸罪(应是指强奸彭某未遂)判处乔建国有期徒刑5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乔建国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法庭决定对乔建国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法庭还判决乔建国赔偿受害人琳子和小花附带民事诉讼经济赔偿4695.5元和87160.25元。
一审宣判后乔建国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乔建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并且发回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5年8月18日早晨9时许,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除了琳子的父亲和小花的母亲两个人外,任何人不允许旁听。
因此乔建国的家属没有进去,本次开庭也没有记者报道庭审内容。值得一提的是,在家养伤的小花这次也出庭了。
据参加庭审的琳子父亲说,在当天的庭审中,乔建国仍然只认那三起未遂案件,不承认“8·12”和“9·20”两起案件是他所为。乔称,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认罪供述是公安人员对其引诱、提示、逼迫的结果。
张掖中院对该案重新开庭审理后再次作出判决:被告人乔建国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乔建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
重审一审宣判后,乔建国再次提出上诉,继续否认审问时的供述,还称自己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罚。
2007年1月,甘肃省高院在审理后认为,乔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属自首。
经甘肃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乔建国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其余部分均维持原判;乔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乔建国犯抢劫罪、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为什么从死刑改为死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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