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卡过期每个月还得扣费?市人大代表:规范消费卡过期账户管理费

消费卡过期每个月还得扣费?市人大代表:规范消费卡过期账户管理费



记者 | 陈颖婷 见习记者 | 王葳然

编辑 | 王雅雯


消费卡过期后,商家却每月暗搓搓地扣管理费。面对商家单方面制定这样的“扣费规则”,消费者感到极不合理却又无可奈何。在今年上海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翟惟清就商家收取消费卡过期账户管理费的问题,提出了规范管理建议。

翟惟清代表指出,近期有不少人民群众反映,在整理家中物品时发现之前购买或朋友相送的线上消费卡,有些甚至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但在查询余额时却发现被扣减了一大部分甚至直接归零。经过详细询问,得知商家在消费卡过期后,每个月自行扣除了固定额度的账户管理费。

“这些商家在扣除账户管理费的同时,却未能提供实质性的账户管理服务。”翟惟清代表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消费卡过期后,发卡方收取‘账号延期费’或‘账户管理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发卡方的收费规定属于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应属无效。”

翟惟清代表进一步指出,有些商家声称向消费者告知过扣费权力,但告知形式过于隐蔽或者需要消费者进行复杂下载和搜索。此外,当前许多消费卡并非实名使用,在被转赠后真正使用者也无法得知发卡方的自动扣费权力。因此,这类告知仍然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针对这一问题,翟惟清代表提出了三条具体建议。她建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发卡方提供账户管理服务的真实内容,对于没有提供实质性管理服务的商家禁止其擅自扣除所谓的账户管理费,以杜绝消费卡无故缩水侵害消费者权益。

同时,翟惟清代表还建议严格约束发卡商家收取账号延迟费行为。她表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3年的不记名消费卡,商家如果设置延期费用,需要用明显和公开的方式说明。她强调,商家应在超市、商场等实际使用消费卡的使用场所向消费者明示其扣费权利,以督促消费者尽快使用

此外,翟惟清代表还提出,应规范商家向消费者退还账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时收集的个人信息。她指出,当前一些发卡方在消费者提出投诉后会归还其扣除的账户管理费,但同时会向消费者提出较多重要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证号、真实姓名、手机号码甚至家庭住址等。她强调,许多消费卡完全是不记名销售的,从使用者角度完全没有义务向商家提供包含众多个人和家庭隐私的信息,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多项规定直接相悖。

“当前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内循环是重要的发展理念。”翟惟清代表在采访最后表示,“我们应该从城市精细化管理入手,帮助广大消费者减少消费堵点,推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和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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