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统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近日,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统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湖北省统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构建统计督察工作机制,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

第三条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等情况。

第四条统计督察包括常规督察、专项督察和督察回头看。原则上每5年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各市州)开展一次常规督察,选取部分省政府部门开展常规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部门开展专项督察;对已督察的地方和部门适时开展督察回头看。

第五条省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拟定年度督察计划和督察实施方案,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统计局每年年初应当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上年度督察工作情况,拟订本年度统计督察计划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统计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市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市级统计机构和市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八条对市州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落实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工作,推动落实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工作,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三)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挥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四)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对各级统计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完成国家及本省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调查,依法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制度,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等情况;

(三)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国家统计政令,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落实各项统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和统计干部能力建设,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参与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

(四)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统计领域信用管理制度等情况;

(五)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省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还包括: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行政记录,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统计信息共享要求等情况。

第三章统计督察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统计局通过组建督察组开展督察工作。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统计督察按照制定方案、实地督察、报告情况的程序进行。常规督察的实地督察一般在10日内完成,专项督察和督察回头看的实地督察一般在7日内完成。

统计督察通知书原则上于督察开始前7日发送被督察地方和部门。

第十二条统计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

(一)与被督察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对接沟通工作,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通报督察事宜和工作要求,听取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二)在被督察地方和部门主要新闻媒体公布进驻消息和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受理反映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三)与被督察地方和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四)按照督察实施方案的规定,在党政机关内部开展问卷调查;

(五)调阅、复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行政记录等资料,对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核实、比对;

(六)按规定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七)通过“四不两直”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对统计工作方面的意见;

(八)对移送或者转交地方办理的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第四章意见反馈和问题整改

第十三条省统计局应当及时听取督察组汇报,研究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督察意见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被督察地方和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督察意见书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向被督察地方和部门反馈,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交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抄送省委巡视办、省审计厅。

第十五条被督察地方和部门应当于收到反馈意见后3个月内向省统计局报送整改报告和整改报告公开稿。

第十六条省统计局应当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对整改不力的,可以通过约谈、专项督察、督察回头看等措施推动整改。

第十七条督察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由省统计局按规定核实、查处、报告,或者转交市州统计局核实查处。

统计督察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和线索,按规定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统计督察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督察纪律

第十九条被督察地方和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为督察组提供办公场所、会议室、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必要保障。

被督察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

有关人员应当向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材料,接受谈话询问。

第二十条被督察地方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向督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材料和证据;

(三)拒绝、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督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材料;

(四)强令、指使、授意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限制统计督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

(六)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

(七)其他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统计督察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二)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

(三)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