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一地指定时间可燃放烟花!

2025年春节将至,为使年味更为浓厚,营造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春节,经研究,决定适度开放(限时限点)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度开放的时间

南靖县烟花爆竹允许燃放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至2025年2月21日(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二十四)的7:00至22:00(其中腊月二十四、腊月二十九、正月初一、初四、初九、十五为全天候),其他时段严禁燃放。

二、适度开放的地点

南靖县山城镇县城环城路以外、各镇(园)、土楼管委会(除禁止燃放地点的区域)。

三、禁止燃放的地点

1.县城环城路以内;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山林、景区、虎伯寮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属地乡镇政府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加强管控。

四、其他事宜

1.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单位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群众应向正规烟花爆竹销售门店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C、D级)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燃放时应认真阅读烟花爆竹上标注的注意事项,按照说明书安全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儿童燃放时必须有家长负责监护。同时要自觉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干扰和环境污染,营造更加整洁、安全、环保、祥和的生活环境。

5.烟花爆竹燃放工作遵循“限定时间、限定地点、规范管理,形成闭环”的总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园)、土楼管委会,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各相关单位根据单位职能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等工作。各镇(园)、土楼管委会应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的责任,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的宣传、引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电话:110。

7.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本文来源:南靖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