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选择了原谅,可这是否反映了被害人的真实想法,谅解书是否有效力?在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调查中,对于其心理状况取证工作,是否进行了全覆盖?”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说。
今年上海两会期间,她带来一份关于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建议建议。
如何才能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谅解,一般会以监护人的意愿为主,而忽略被害人本人的内心真实想法。”张玉霞说,如果被害人本人不愿意谅解,或者没有发表谅解意愿,但父母因为施害人是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或者基于经济角度获得更高额的赔偿,就违背未成年被害人意愿进行谅解,让施害人获得一定程度的轻判,就会损害未成年被害人权利。
张玉霞举例,比如父亲故意伤害女儿,母亲为了维护丈夫,不愿为女儿维权,即使进入刑事诉讼流程,法援机构也指派了援助律师,在实体上起到了保护作用,可程序上却存在一定瑕疵。如果监护人不配合援助律师无法与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沟通更无法接触被害人本人,那么该代理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张玉霞建议,应当限定监护人进行谅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首先要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谅解意愿,在未成年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再由监护人最终决定是否谅解,未成年被害人不同意或者不明确表态的情况下,监护人的谅解不应被采纳为量刑从轻情节。监护人与施害人是近亲属关系或者有一定利害关系的,监护人无权进行谅解。
同时,在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状况取证工作也没有进行全覆盖,性侵类案件中有此项要求,但并未完全落实,而其他类型案件甚至没有这个要求。
对此,张玉霞建议,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该安排心理咨询师在场协助,稳定未成年被害人情绪让其心理上感到安全,配合询问人员采取和缓的方式,以未成年被害人能理解和接受的语言进行询问,更好还原真实的心理过程,坚持一次完成询问原则。同时心理咨询师应尽早介入,让未成年被害人早早得到心理疏导,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被性侵害后的心理状况、心理创伤、精神抑郁情况等,也可以尽早进行了解,并及时检查、鉴定。
“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心理状况取证应全覆盖。公安、检察院调查、取证时应主动询问被害人本人及家属,了解其受害后的心理情况,收集固定相关证据,询问是否需要进行心理评测及治疗,告知对案件的相应影响。对于询问并告知后仍明确拒绝进行心理评测的,应尊重本人及监护人意愿,不得强制进行。”张玉霞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