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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生物总裁张锋股权转让案再起波澜

AI划重点 · 全文约1830字,阅读需6分钟

1.深圳明星企业海王生物的控股股东上层公司海王控股因涉及股权官司,30%的股权被司法冻结。

2.发起诉讼要求确认张锋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原告是张锋的配偶,张锋股权转让的时间恰逢其与配偶离婚官司期间。

3.由于未及时披露股权代持及转让信息,海王生物遭到深交所问询。

4.两份股权代持协议将张锋在海王控股的股份清零,也将其在上市公司海王生物对应的股份清零。

5.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此案发回深圳南山区法院重审。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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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一场涉及深圳明星企业海王生物(000078.SZ)上层公司的股权官司,在深圳南山区法院低调开庭。

这是一桩发回重审的官司。尽管此次海王生物没有发布相关公告,但两年之前的2022年9月17日,海王生物连发三条公告,将这桩诉讼公之于众,一时舆论哗然。

海王生物当时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的上层公司海王控股,因涉诉讼,30%的股权(张锋转让给王菲)被司法冻结;同时,由于未及时披露股权代持及转让信息,遭到深交所问询。

根据2013年公告,海王控股30%股权属于张锋,为何股权转让九年多之后才发“补丁”公告披露?又是谁发起了这桩诉讼?随着时间的推移,事实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发起诉讼要求确认张锋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的原告,正是张锋的配偶。张锋股权转让的时间,恰逢其与配偶离婚官司期间。

股权转让与离婚官司时间上的高度巧合,也引发了诸多猜测。同时,这桩官司发回重审,也让曾经的股权转让协议显得更加扑朔迷离。

股权代持迷雾

海王生物是张思民与张锋兄弟两人打拼多年创立的企业,早在1998年就已经在深交所上市,因此,公司股东的信息披露相对比较充分。

在投资者看来,2022年9月的“补丁”公告发布前,海王生物以及上层公司股权关系非常清晰:最上层的公司是海王控股,张思民持有海王控股70%的股权,张锋持有30%的股权;海王控股持有海王集团59.68%的股权;而海王集团持有上市公司海王生物44.22%的股权。

然而,2022年9月17日的一纸公告,却瞬间颠覆了投资者对此前股权关系的认知。公告称,张锋持有的海王控股30%的股权,系为张思民代持;在2021年4月,张锋又将其代持的股份,转让给王菲由其为张思民代持。王菲为海王集团高管。

公告还详细披露了股权代持及转让的过程。2013年9月,张思民与张锋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张锋为张思民代持深圳市银河通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海王控股,以下简称“银河通”)30%股权。张思民直接持有银河通70%股权,也是张锋所持银河通3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享有银河通100%股权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2021年4月,张锋按照张思民的指示,与王菲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代张思民持有的海王控股30%股权转让给王菲。同时张思民、王菲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王菲为张思民代持海王控股30%股权。

由于是事后披露,而且是涉及诉讼才披露,此次股权转让也引发了深交所的问询。不过,海王生物将责任推给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告称,公司董事局办公室工作人员未定期就重大事项向公司上层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询问和了解,未及时获悉上层股东权益变动事项,致使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两份“横空出世”的股权代持协议,将张锋在海王控股的股份清零,也将其在上市公司海王生物对应的股份清零。而按照此前张锋持有30%海王控股股份推算,其间接持有海王生物7.92%的股份。

而且,海王控股及海王集团旗下有庞大的产业,约有近千家公司,海王控股30%的股权显然价值不菲。

资料显示,出生于1972年的张锋,是悉尼科技大学(UTS)工商管理硕士,除了担任海王生物总裁,还有多个社会兼职,并担任吉林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新闻报道显示,1月14日,吉林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张锋位列此次会议主席团名单中。

是否涉嫌转移婚内财产?

值得关注的是,张锋转让海王控股30%股权的时间点,正是其涉及离婚官司时期。

相关诉讼材料显示,2020年10月19日,张锋第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

根据海王生物的公告,2021年4月14日,张锋将其持有的海王控股30%股权转让给王菲,而此时正是其离婚官司审理期间。

完成股权转让后,张锋于2021年4月27日撤回离婚诉讼。

当发现张锋转让股权后,其配偶于2022年4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将股权转回张锋名下。

2022年6月,王菲获得的海王控股30%的股权被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冻结,期限3年。

一审结果显示,该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有效。但二审判决却推翻了这个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登记在张锋名下的海王控股30%股权的实际权利人究竟是谁,是必须查明的关键事实。

同时,股东权利行使以及投资收益享有情况是确定实际股东身份必须查明的事实,此案也应查明海王控股在案涉期间分红情况,分红款由谁实际收取等事实。

原告还申请鉴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为离婚诉讼期间为转移财产而倒签。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此案发回深圳南山区法院重审。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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