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2024〕49号

HNPR—2024—03018
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和《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21〕30号)要求,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确保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授予学士学位质量,促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2024年12月28日
湖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授予学士学位质量,促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21〕30号)、《湖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湘教发〔2023〕2号)等精神,结合湖南省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教育方针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和技能型社会建设要求,紧紧围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主线,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引导学校加强条件建设,夯实办学基础,更新育人理念,深化产教融合,强化过程监管,着力培养专业知识扎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工作坚持健全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严格规范、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授权审核

第四条 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分为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全省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审核,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1月,向省学位办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首批本科专业学位授予申请。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1月向省学位办提出本科专业学位授予申请。

第六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申请。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同意后,向省学位办提交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书面报告。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首批新增本科专业基本情况;有关教学文件和学位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含本科专业批准文件、招生简章、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必要支撑材料;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等。

第七条 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的评审程序、内容及办法:

(一)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申请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采用实地评审的方式,评审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对于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申请单位必须进行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改,整改期间不予新增本科专业,不增加本科招生计划,待整改完成后次年重新申报。第二次评审结果仍为“不通过”的申请单位暂停本科专业招生。

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需同时通过单位整体条件及至少一个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核,方可获批为学位授予单位。

(二)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非首次申请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一般以不进校的方式评审,评审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如果评审有异议时,可进行实地评审确认。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申请专业必须加强整改,整改期间不增加本专业招生计划,整改完成后次年重新申报,第二次评审结果仍为“不通过”的申请专业停止招生。

(三)评审专家组成

专家组由省学位办负责聘请与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聘请与组织。专家组一般9—11人,由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管理、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及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其中与申请学校类型、申请专业相近的同行专家须超过半数,且须包含职业教育管理专家和行业企业专家。

(四)对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定位、师资队伍、办学条件、管理制度、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定位、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及利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等方面。

(五)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学校,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审批

(一)省学位办将专家评审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审批结果为“不通过”的申请单位(专业),不能行使学位授权,待整改建设完成后次年重新申报。

(三)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学校同时具有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无需再次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但需制订相应的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报省学位办备案。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高等学校,制定本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自主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学校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自主审核工作,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须及时报省学位办备案。原则上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连续停止招生五年及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须及时报省学位办备案;需恢复招生的,按照新增本科专业的要求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三章 学位授予审核

第九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突出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水平,符合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合格,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职业素养良好,坚持学术诚信;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了规定的学习任务,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术技能;

(三)具有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一条 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应制定本单位的学位授予办法和规程,并报省学位办备案。校内审核程序必须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学位申请人是否符合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位授予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办备查。

申请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本科专业第二次审核仍未通过,对已招收本科生且达到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推荐,可以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的专业名称、代码、归属的学科门类发生变动时,省学位委员会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暂不开设第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十四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按照国家《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关于做好学位授予信息即时备案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建立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抽检制度,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定期对授权专业及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质量抽检。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将依据《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给予暂停该专业招生或由省学位委员会撤销该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执行《关于做好学位授予信息即时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全日制),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定期向省学位办报送相关信息,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

第十七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主动公开本单位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程序等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位授予工作,坚决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湖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标准

2.湖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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