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



鉴于当前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切实保障融安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野外火源管控,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融安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5年1月15日0时起至1月22日24时止。禁火期满,如确有必要的,可延长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区及距离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未经许可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等;
(四)野外明火取暖、吸烟、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责任追究
凡在禁火期间违反本禁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要求
(一)全县护林员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其管护和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灭火责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管护,一旦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警。

(二)各乡(镇)、林场、自然保护区要立即组织森林防火巡查队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是要做好重点林区、重要区域、自然保护区的野外火源管控。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防火卡口设置、林区巡护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三)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短信、微信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森林防火意识深入人心,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警电话8110119

责任编辑:郑思敏  责任校对:黄榆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