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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熊孩子”打架致他人受伤,父母赔18.6万元!

近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侵权纠纷案件
2023年7月2日,13岁的叶某独自在家,叶某的表哥巴某带哈某等几人前往叶某家中饮酒,其间叶某与哈某因一些琐事发生争执,叶某挥拳击打哈某,并用脚踢向哈某的脸部,造成哈某眼部出血。随后,哈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前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显示其左眼眼球破裂、巩膜裂伤以及眼睑裂伤,后鉴定为八级伤残。
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2024年8月,哈某将叶某及其父母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元。
昭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叶某踢伤哈某的眼睛,造成其八级伤残,鉴于叶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叶某对哈某的伤害结果具有主要过错,其父母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哈某在处理与叶某之间的矛盾时也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30%的责任。
2024年10月17日 ,昭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某父母赔偿哈某18.6万元。
2024年10月25日,叶某父母以哈某眼睛存在旧伤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向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

伊犁州分院二审认为,哈某眼睛之前受到的伤害仅限于表皮,而此次由叶某造成的伤害涉及眼睛内部,是导致其左眼失明的决定性因素。一审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赔偿责任划分明确,计算赔偿数额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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