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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罪研究7:这四类证据不足,或证据间存在不合常理的疑点,应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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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告无罪这个问题上,定罪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至关重要的。由于案件缺乏客观性证据,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供述且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者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等情况,如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无法确定被害人身份及被害人的死亡时间,综合全案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据之间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不能定案。证据之间存在的明显不符合常理或互相矛盾的疑点,在法院提出疑问后又无力补强,无法合理说明,导致法院对关键证据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是导致案件宣告无罪的重要原因。

在这个问题上,应重点考虑六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缺少物证、书证,言词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贪污贿赂型犯罪、财产型犯罪案件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主要原因是缺少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而言词证据之间又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无法定罪。

如徐彦博贪污案,公诉机关指控徐彦博将涉案轮胎卖给了个体轮胎经销户贾振军,王继雄提走了轮胎。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王继雄等三人的证言和有徐彦博签名但无日期的调取单复印件及原件灭失的说明。虽然徐彦博承认该复印件上的文字系其本人所书写,但对轮胎的数量即“150”的“1”予以否认,认为“1”系变造,否认该复印件与本案涉及的150套轮胎有关联,且复印件上没有写明时间,无法得出此复印件与本案涉及的150套轮胎有唯一必然的联系,无法达到证据标准。关于证人证言,几次证言前后矛盾,且存在极大的利害关系;除三人证言外,本案无其他证人证言,也没有其他物证、书证予以佐证,故宣告徐彦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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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第二个问题: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例如,在某故意伤害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在2005年12月3日晚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害人死亡结果系被告人伤害所致。主要表现为:被害人死亡时间不清;发现尸体的现场是死亡第一现场,还是移尸现场不清;被害人的多处擦伤如何形成以及何人造成不清;被害人所穿羽绒服下落不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存在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斗殴后50多小时下落不明,死亡时间难以确定等问题。现有证据不能得出被害人死亡是被告人所致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三个问题:构成犯罪所要求的法定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

例如,某诽谤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某玩忽职守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政府补贴190余万元被诈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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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第四个问题: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


例如,某非法行医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医疗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又如,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面部和右眼部受伤属实,但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右眼伤情是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

第五个问题:确定被害人或被害人死亡时间的证据不足。

在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中,被害人的存在是刑事案件的立案基础,如果指控犯罪事实中的被害人不确定,则缺少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例如,周波故意杀人案,《物证检验意见书》

记载,送检被焚骨骼残片为人类女性个体骨骼,其判别准确率为84%,并不能证明死者的具体身份,即无确切证据证明死者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波犯故意杀人罪所指向的本案被害人,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存在的疑点,法院宣告周波无罪。

有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及死因是认定被告人犯罪的重要证据。例如,李殿贤抢劫案,被害人尸体是在案发后近两个月找到的,公诉机关仅就死者走失的时间认定死亡时间,而未鉴定具体的死亡时间,不能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准确时间,也就无法认定被告人是否占有作案时间,加之本案其他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链条,故法院判决李殿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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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第六个问题: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新《刑事诉讼法》吸纳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主观层面的证明标准,这里的合理怀疑并非凭空的猜测和推断,而是关注“被告人事实上无罪的可能性”。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以对抗被告人无罪辩护的理由,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则不能判决有罪。

例如,周某奸淫幼女案。一审法院以奸淫幼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年,周某未上诉,刑满释放后,于2007年开始申诉。一审法院再审维持原有罪判决。二审法院终审认为,关于证实周某奸淫幼女的证据中,其供述存在多次反复,供述内容不稳定,在其三次有罪供述中多处细节存在和被害人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不相吻合的地方;辨认笔录不具有肯定性和排他性;重要的物证未经周某辨认和质证;且没有涉案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本案为他人所为的合理怀疑。因此,改判周某无罪。

我是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给我留言吧!您的一个留言,或许就是拯救您自己的一个机会。我在北京等您!


(本文根据北京元法堂、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宣告无罪系列】视频整理)






国咨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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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任超)

任超: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华环保联合会公益法律服务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合同纠纷、环境侵权诉讼、保险争议、ESG企业合规管理等。曾多次在《上海保险》等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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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2012年4月9日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核准成立。12年以来,陆续承办了大量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国咨所以现代管理体制及先进的法律文化底蕴,汇集了大批优秀、精干的法律专业人才,其中既有全国知名的专家型律师,又有业界深具实战经验的资深律师。国咨所还聘请了一大批全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医学专家等作为学术顾问,指导律师办理各类疑难法律业务。多名合伙人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高超的职业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对案件办理方向的把握及案件的过程和结果的研判具有突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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