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女士因担心泰国局势变化,计划取消春节去普吉岛的行程,但旅行社销售顾问表示机酒不退,只能转卖。
2.销售顾问称,旅行社与航空公司、酒店有长期合作协议,提前支付费用,因此取消行程需全额承担机票和酒店费用。
3.张女士不认可这一说法,要求销售顾问提供定金发票,但对方拒绝,表示只能转卖旅行团坑位。
4.浙江中青旅旅行社负责人提出三套解决方案,包括转卖坑位、加强沟通提高服务水平或直接退款,但需张女士承担大部分费用。
5.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表示,微信对话形式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旅行社让旅游者承担全部损失属于不公平不合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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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盛锐
即将到来的春节,张女士原计划带孩子去泰国普吉岛过年。
随着最近泰国局势的变化,出于担心,张女士和旅行社的销售顾问提出取消行程。
但是,退款一事却迟迟不能达成。
泰国普吉岛 图源:图虫网
春节计划出行普吉岛,次日选择取消
旅行社销售:机酒不退,可以转卖
1月8日,张女士通过线上向浙江中青旅旅行社的销售顾问咨询春节出行的路线以及价格,“我们是老客,无论是我还是父母,都在她这里报名参加过七八次旅行团了。”
通过张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记者发现一开始张女士在日本冲绳、越南芽庄以及泰国普吉岛等线路间犹豫,销售顾问说“春节线路比较紧俏,需要尽快确认,否则就订不上了。”
过程中,张女士也提出了“关于泰国是否安全”的顾虑,销售顾问表示,“供应商都是正规的,合作多年。”
支付定金截图 受访者供图
经过一番考量,当天,张女士通过销售顾问下定了“泰国普吉岛六天五晚”的行程,并线上支付了定金,三个人共计15000元,全程费用是39000元。因为旅行团团位紧张,张女士儿子的机票是按照实时价格,额外购买的。
付款前,销售顾问表示,“如果确认出行的话,直接支付全款定金。出发前付清余款,签合同。”
也就是说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对方也没有提供定金发票给张女士。
聊天截图 受访者供图
泰国局势变化的新闻让张女士开始担心。1月9日一早,张女士决定取消行程,同时告知了销售顾问。
“销售回复,已经定了机票和酒店,退的话,基本上是要全损了。也就是我要承担来回的机票以及酒店的费用,合计21860元。但他们可以帮忙转卖旅行团坑位,转卖成功,机酒的费用就可以退给我。”
聊天截图 受访者供图
张女士对此不认可,担心会耽误出行行程,她表示可以承担机票和酒店的折损费用,也可将费用转移到旅行社其他的线路。但,销售顾问均表示不可行。
1月12日前后,销售顾问通过线上先后将相关的行程单以及合同草本发给张女士。
合同截图显示,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扣除必要的费用;春节切位产品一经确认不可取消,取消全损,请知晓!
合同条款截图 受访者供图
合同条款截图 受访者供图
低价源于提前预支,取消全赔是约定
负责人:三套方案,转卖是最佳选择
1月15日上午,记者先后找到了浙江中青旅旅行社负责泰国线路以及定制中心的负责人。
泰国线的负责人表示,东南亚一直以来是春节假期的热门出行线路,最近确实有一些客户因为局势的波动取消了行程。
据其介绍,旅行社的价格为什么相对低廉,就是因为和航空公司、酒店达成了长期的合作协议,“比如我们已经提前支付了一个季度甚至一整年的机票和酒店费用,就算这位旅客不去,这笔费用我们也是要支付的。”
这也是为什么旅行团团员取消行程需要全额承担机票和酒店费用的原因。
经查询,张女士的订单归属于该旅行社定制中心。
位于凤起路上的浙江中青旅旅行社 盛锐/摄
定制中心的负责人表示已初步向销售顾问了解张女士的情况,因为春节假期位子紧张,需要支付定金确认,“收到张女士定金后,我们就为她确认了旅行团的位子,也就相当于订了机票和酒店。”
旅行社内部都是专款专用,张女士的费用支付后就进入了该团的资金池并被冻结,用于支付后续的费用,“张女士提出取消行程,我们也在和她积极沟通,并积极转卖她的旅行团坑位。除了机酒以外的其他17000多的费用基本都可以退的。”
对于张女士的诉求,这位负责人提出了三套解决方案。
最优解就是在1月30日旅行团成行之前,将张女士的坑位转卖,这样张女士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额外损失。
其次,就是加强和张女士的沟通,建议她按照计划继续出行,旅行社将加强安全保障,同时提高服务水平。
最后一个就是直接退款,但机酒的绝大部分费用依旧要张女士承担。
“我们会做进一步沟通协调,尽可能减少张女士的损失,但估计减免的费用有限。”
图源:图虫网
律师:口头约定也有法律效力
让消费者承担全部费用“不公平不合理”
对于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效力,潮新闻记者也咨询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
赵良善表示,《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37条第一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据此,微信对话形式的约定,可以作为口头约定,在对话形成时,即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强调旅游者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赵良善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七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之相关规定,当旅游者退费时,让旅游者承担全部的损失,属于不公平不合理条款。” 赵良善建议,若旅游者退费遇阻,可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同时保留证据,直接起诉至法院,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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