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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督办“远洋捕捞”案,律师:勿为捕捞者打上“马赛克”

AI划重点 · 全文约1747字,阅读需5分钟

1.最高检督办31件重点案件,其中包括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引发对“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关注。

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指出,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都是当前涉企执法司法存在的乱象。

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铁章律师认为,远洋捕捞是现代版的“易子而食”,原因包括地方财政困难、司法独立性丧失和地方性强化。

4.由于此,律师呼吁最高检详细通报挂牌督办的案件,加强制度设计和建设,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5.同时,专家期待最高检公开“捕捞者”的名单,斩断“远洋捕捞”的黑手,维护法治根基和营商环境。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1月13日,最高检通报交办31件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一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

近年来,“跨省被捕男子指居期间死亡”等案件,引发法律界、媒体对“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广泛关注。

“远洋捕捞”是违法异地、趋利性执法的代名词,主要指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何兵曾提出,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都是当前涉企执法司法存在的乱象。以“远洋捕捞”式执法为例,一些执法部门在异地执法过程中可能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执法依据不充分就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冻结财产过于随意,未充分考量企业正常运营需求与合法权益。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铁章律师向“法度law”分析称,远洋捕捞是现代版的“易子而食”。

究其原因,一是地方财政困难;二是司法独立性丧失、地方性强化;三是监督、制约力量薄弱甚至缺乏,捕了也白捕、白捕谁不捕。长此以往,人人皆有鱼虾之危;企业更难盈利,税基萎缩;地方坐收坐支,将成军阀之势。

《人民日报》曾刊文称“远洋捕捞”式违规执法的黑手必须斩断,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削弱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更是对法治根基的撼动以及对营商环境的严重破坏,必须依法依规坚决整治。

2024年8月,最高检关于“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主要举措及阶段性成效的通报显示,最高检对收集到的各类可能涉及趋利性执法司法的1300余条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将核查筛选出的24件重点案件,分三批交相关省级院办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公开信息中,关于“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具体追责等情况并不多见。

相对详细的一则通报是2024年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通报的一起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典型案例:杨某某、占某某滥用职权案。

通报显示,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

同年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

最终,杨某某、占某某被以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二人均未上诉。

不过时至今日,尚未有权威部门披露涉案二人的单位、职务等具体信息。

“远洋捕捞”式执法案件还有多少?目前没有确切的公开数据,但在今年1月13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检主要负责人表示,着力依法监督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特别是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最高检交办31件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一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

律师解读

最高检是否应详细通报挂牌督办的案件?

朱明勇律师认为,可以公布哪些案件属于这一批重点案件,还可以征集一批已经办结的和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案件进行集中复查和督办。已经办结的可以开展案卷评查,正在办理的可以引进公众监督和专家会诊模式进行把关,及时处理一批“远洋捕捞”案件。

朱明勇律师还提到,最高检和最高法可以及时发布各种“远洋捕捞”常涉案件的特点和认定规则,特别是一些新业态和涉互联网领域案件要严格把关,对涉案财物拿出具体的处理方案,对于发现明显违法的行为抓重点进行追责,以警示社会,重振民营经济开拓创新的信心。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律师向“法度law”表示,现阶段刚刚挂牌督办,后期有通报的必要性。

郭学亮律师认为,最高检挂牌督办违规异地执法案件,应该是对前期学术界和律师界呼吁治理这一乱象的回应,应该肯定最高检这一做法。

“但最高检的力量毕竟也是有限的,不可能每一个类似的案件都由最高检去督办,也并不是每一个违规异地执法的案件都能引起最高检的注意与督办。”郭学亮律师说。

郭学亮律师提到,无论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还是从人民群众切身的司法感受来讲,在督办纠正违规行为的同时,还要在完善“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上,加强制度设计和建设,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比如涉及异地执法办案,考虑建立提级管辖或者上级审批指定管辖制度。这是检察机关一家就可以做的工作,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行为。”

王铁章律师也认为有通报的必要性,其向“法度law”提到,如果不通报详情,就像为捕捞者打上“马赛克”,给自己留有余地,就给地方留下了更大的再捕再捞空间,而这有违最高检一贯倡导的阳光司法的政策。期待最高检真正“刀刃向内”,用“刮骨疗毒”的勇气,公开“捕捞者”的名单,斩断“远洋捕捞”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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